责编·作者:新疆发改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电价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电成本,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近日,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主要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输配电价。新疆电网输配电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规定执行。二是实现大工业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同价。新疆电网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统一调整为:电度电价1~10千伏0.378元/千瓦时,35千伏0.356元/千瓦时,110千伏0.336元/千瓦时,220千伏及以上0.310元/千瓦时;基本电费按需量或变压器容量计费,分别为33元/千瓦·月、26元/千伏安·月。峰谷分时电价相应调整。取消铁合金、电解烧碱等高耗能电价分类。三是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四是疏导垃圾焚烧发电分摊电费。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对全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落实0.1元/千瓦时的上网电价分摊电费。
总体上看,上述调价工作实施后,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基本实现了自治区同网同价的改革目标,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和各地公平用电,有利于全区共享改革成果,增加老百姓和企业的获得感,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电价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电价环境。一是降低并统一了13个地州的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解决了全区大工业同网同价和工商用电目录电价倒挂的问题。调价后,大工业目录销售电价平均降低7.33%(其中,南疆平均降幅高达20%以上),综合考虑国家降低输配电价的因素,预计每年可减少全区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13亿元以上。(新疆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