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税率最高达40%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首部资源税法,该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将于明年实施的资源税法在税收征管服务方面主要有三个新变化,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资源税法列出了《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了税目、税率。《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主要分类的税目为: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水气矿产、盐等五大类。其中,有色金属矿产除钨、钼、轻稀土、中重稀土征税对象为选矿外,其它有色金属品种征税对象均为原矿或选矿。有色金属征税税率为2%~20%不等。如:铜、铅、锌、锡、镍、锑、镁、钴、铋、汞征收税率为2%~10%。铝土矿征收税率为2%~9%,钨为6.5%,钼为8%,金、银为2%~6%,轻稀土为7%~12%,中重稀土为20%。
从资源税法中可以看到,此次明确规定了免征资源税情形,这一规定对从事矿山开采实体企业具有明显的减负作用,有利于企业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
规定的免税情形资源税主要为:(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同时规定,减征资源税税率最高可达40%,具体情形为:(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衰竭期矿山,是指设计开采年限超过十五年,且剩余可开采储量下降到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20%以下或者剩余开采年限不超过5年的矿山。衰竭期矿山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确定。有以上情形之一可减征资源税,并明确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资源税法中还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情形:(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税法还规定了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
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这次通过的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二是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三是规范了减免税政策。现行的资源税减免政策既有长期性的政策,也有阶段性的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对油气开采运输过程中自用资源,和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煤层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深水油气田、稠油、高凝油、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同时为了适应实际需要,便于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因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税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减免资源税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