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内容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本次调查自2019年1月20日起开始,于2020年1月19日前结束。
同时,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补贴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4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补贴税税率,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补贴税。
公告表示,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是否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商务部可以对本次复审过程中可能发现的其他补贴项目进行调查。
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公告规定的参加调查登记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的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出口国政府、国内生产者和国内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参加调查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未进行调查登记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所有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公告强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据了解,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
2018年10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77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补贴措施将于2019年1月19日到期。
2018年11月16日,商务部收到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正式递交的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补贴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