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铝废碎料列为限制进口固体废物
12月21日,为进一步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对现行的《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相关调整,并发布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铜废碎料、铝废碎料被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本次调整中,将铸铁废碎料、其他合金钢废碎料、镀锡钢铁废碎料、机械加工中产生的钢铁废料(机械加工指车、刨、铣、磨、锯、锉、剪、冲加工)、未列明钢铁废碎料、供再熔的碎料钢铁锭、其他铜废碎料、其他铝废碎料等8个品种固体废物,从《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7年第39号公告)中与本次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