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推动电解铝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企业集团内部电解铝产能跨省置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对企业集团内部电解铝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程序进行简化,企业集团内部企业间电解铝产能置换由企业集团自主决策、主动接受监督。
《通知》指出,企业自主决策、主动接受监督必须确保产能退出企业产能指标真实准确、无重复利用和法律债务纠纷,产能退出和职工安置到位。在此基础上,企业集团向转出地省级人民政府提交产能转出报告,包括转出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与此同时,在产能指标转入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对转入产能指标相关信息、产能退出、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等责任落实情况予以声明。产能指标转入省(区、市)须对企业集团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入指标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将审核意见一并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对企业声明存在质疑,产能转入地省级人民政府须予以核查并作出答复,确保无异议后,方可公告。如未按此程序履行相关手续,该产能置换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