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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就《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征询意见

   2016-04-27 中国有色金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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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新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可执行性更强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稀土行业管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稀土

  新版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可执行性更强

为有效保护稀土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稀土行业管理,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4月21日,工信部对《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和《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和《稀土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办法》,并在工信部网站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公示时间为:2016年4月21日至2016年4月30日。

据记者了解,新版的《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与之前的《稀土行业规范条件》相比,其对项目的设立和布局、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更加具体更加量化的规定。其具体体现在,《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提出,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选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

条件在稀土项目的设立和布局方面规定:首先,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要求,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规划等要求。其次,开采稀土矿产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计划进行开采,严禁无证、越界开采和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严禁选用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的采选矿工艺。第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投资项目应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规定,经核准后方可建设生产。

在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方面,条件规定:企业或大型稀土集团生产规模为:混合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20000吨/年(以氧化物计,下同);氟碳铈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离子型稀土矿山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吨/年。禁止开采单一独居石矿。使用混合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8000吨/年;使用氟碳铈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5000吨/年;使用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0吨/年。以上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20%。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不得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高能耗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生产落后产品。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开发应建有完备的三废处理设施,专门的废石场和尾矿库。离子型稀土矿开发应采用原地浸矿等适合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工艺,禁止采用堆浸、池浸等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取清洁高效萃取分离工艺,不得采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落后生产工艺。

在能源消耗方面,条件规定: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应采用先进工艺和装备,有完善的节能措施,能源消耗须达到《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9435-2012)要求。电机、水泵、变压器等通用设备满足相应能效标准限定值要求,应依据《节约能源法》接受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在资源利用方面,条件规定:混合型稀土矿、氟碳铈矿采矿损失率和贫化率不得超过10%,一般矿石的选矿回收率达到75%以上(含,下同),低品位、难选冶稀土矿石选矿回收率达到6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85%以上。

离子型稀土矿采选综合回收率达到75%以上,生产用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处理混合型稀土矿和氟碳铈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稀土精矿到混合稀土,稀土总收率大于92%,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6%;处理离子型稀土矿的冶炼分离项目,从混合稀土到单一或富集稀土化合物,稀土总收率大于94%。

对于稀土采冶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条件规定: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符合区域环保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一)落实规划环评,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全国主体功能区划中划定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项目。(二)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三)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应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5〕109号),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办法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并有效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监测数据,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按要求进行排污申报、履行排污缴费等环保义务。(四)稀土矿山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对含伴生放射性元素的稀土矿山,应采取相应的辐射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五)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含钍、铀等放射性废渣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要求,严格进行管理。(六)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应达到《稀土冶炼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Ⅱ级水平;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七)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按规定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演练。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2016年初,稀土出口量增价跌的情况进一步加剧,引起了政府及行业人士的高度关注。此次,《稀土行业规范条件(2016年本)》的出台,加之此前稀土行业收储的有序实施,稀土供给侧改革有望超预期。据介绍,工信部在2016年1月的稀土座谈会上已明确指出,将以满足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着力推动供给侧改革,印证了稀土产业的供给侧改革已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决策层关注度前所未有。因此,在政策的强力支持下,稀土行业有望冲破此前的政策桎梏,稀土供给侧改革将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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