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5年5月1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审批”,国土资源部将停止受理和审批国家地质公园规划。已经国土资源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国家地质公园规划,请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国家地质公园(资格)所在地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发布实施。
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对“在国家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外的园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审批”做出“仅取消国土资源部该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此项审批依然保留”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已于2014年1月停止了地质公园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的审批。相关事项的受理和审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两项审批取消后,《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89号)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新的管理要求另行通知。国土资源部将按照《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标准》和《国家地质公园资格验收标准》,加强对国家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公园建设的监督管理,继续严格规范地质公园建设,切实保护地质遗迹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