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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

   201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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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明

中国人民银行和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黄金进出口的企业资质,有助于降低国内企业的用金成本,也有利于提高国内金市的海外参与热情,提升黄金定价方面的影响力。有专家表示,此《办法》对国内黄金生产企业及精炼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可以进行黄金的进出口业务:具备法人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行为,是国务院批准的黄金交易所的综合类会员,年矿产金10吨以上,其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在境外投资规模达5000万美元以上,取得境外金矿或者共生、伴生金矿开采权,已形成矿产金生产能力,所开展的业务符合国内外相关政策或管理规定,申请前两个年度黄金现货交易活跃,自营交易量排名前列的矿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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