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制造项目单纯扩大产能将受限
3月30日,工信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新规范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的开发利用在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方面提出新要求,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规范,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光伏制造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规划条件》指出,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光伏制造项目。对加强技术创新、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规划条件》还对光伏制造企业的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资源综合利用及能耗、环境保护、质量管理等标准予以明确。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废气、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规范条件要求,光伏制造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太阳能光伏产品独立生产、供应和售后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总销售额的3%且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报符合规范名单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本条第款产能要求的50%。
光伏制造企业按产品类型要求:1.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不低于3000吨/年;2.硅锭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3.硅棒年产能不低于1000吨;4.硅片年产能不低于5000万片;5.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200MWp;6.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200MWp;7.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50MWp;8.逆变器年产能不低于200MWp。
现有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产品要求:1.多晶硅满足《太阳能级多晶硅》1级品的要求;2.多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靤,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0和1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0靤,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7%和18.5%;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5.5%和16%;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11%、11%、10%;6.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6%,不含变压器型的光伏逆变器中国加权效率不得低于98%。
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要求:1.多晶硅满足《硅多晶》2级品以上要求;2.多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2.5靤,碳、氧含量分别小于8和6PPMA;单晶硅片少子寿命大于11靤,碳、氧含量分别小于1和16PPMA;3.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5%和20%;4.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6.5%和17%;5.硅基、CIGS、CdTe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2%、13%、13%、12%。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分别不高于2.5%和3%,25年内不高于20%;薄膜电池组件衰减率在1年内不高于5%,25年内不高于20%。
在环境保护方面,《规范条件》指出,新建和改扩建光伏制造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项目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应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据了解,新规范适用于我国所有类型的光伏制造企业,规范条件所指的光伏制造行业主要为光伏用多晶硅、硅棒、硅锭、硅片、电池、电池组件、逆变器等制造行业。原《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47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