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审计署公布了对山西、内蒙古、河北、河南、黑龙江、安徽、湖南、云南、江西、陕西、甘肃、湖北、海南和重庆等14个省(区、市)部分矿业权的审计结果。结果公告显示,在对2448宗重点矿业权核查过程中发现,806宗矿业权出让和交易中存在违法违规事项,比例接近三分之一,涉及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等。
2月8日,一位矿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在招拍挂过程中,虽然各个投标人并不知道还有哪些人投标,但却也能通过一些“特殊渠道”了解到其他投标人信息,甚至可以通过给予其他投标人一定好处费使其退出投标。
806宗矿业权审计违规
审计署日前公布的《审计署关于2448宗矿业权的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透露,审计署对14地的2448宗矿业权2004年以来的出让交易及矿业权相关资金征管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716宗矿业权属于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
《审计结果》显示,地方矿产主管部门违规审批办理矿业权登记716宗,违规审批办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超越权限审批或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审批权限制约,批准并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二是违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申报资料等手续不全的矿业权办理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三是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展旅游、支持企业发展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业权。
此外,地方矿产主管部门、地勘单位或国有矿业企业违规定价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及相关股权涉及90宗矿业权。其中,出让转让或收购矿业权时,未经评估直接定价或先定价后评估逆程序运作,涉及85宗矿业权及相关公司股权;另外5宗矿业权涉嫌违规操控矿业权及相关公司股权出让转让价格。
另外,《审计结果》还显示,地方矿产主管部门欠征矿业权价款189.98亿元,欠征矿业权价款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5.21亿元,欠征矿产资源补偿费4.11亿元,欠征矿业权使用费4195.88万元;地方税务机关欠征资源税3687万元。地方财政部门和矿产主管部门超出规定用途,用于其他工程建设60.89亿元,用于平衡预算收支36.83亿元、弥补行政经费2.07亿元,用于违规出借6.6亿元。
根据审计署的消息,截至2014年底,通过追缴、没收违法所得、按原渠道归还资金等措施,整改违法违规问题金额共计69.68亿元,制定完善矿业权及价款税费管理等制度40余项。下一步,审计署将继续跟踪整改情况。
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
“通过‘化整为零’可以回避政策红线。”在谈到越权审批中采用的“化整为零”方式时,一位矿业人士表示,现在矿业权审批特别漫长,公开招拍挂程序使审批透明度较高,虽然越权审批情况比较少,但审批中也确实存在‘化整为零’的情况。“比如说超过审批面积1公里,可以改成0.9,这种情况也有,但是明目张胆违规的情况不会太多。”
据记者了解,对于越权审批的情况,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比如金、铅、锌等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的探矿权、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采矿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的探矿权等,均应由国土资源部颁发许可证。根据审计署公布的结果,此次发现越权审批的情况中,计划勘查投资额最大的为655.72万元,煤炭勘查区块面积最大的为303.99平方公里。
一位中部省份矿业公司的负责人则告诉记者,虽然有公开的招拍挂程序,但是依然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围绕矿业权的猫腻并不止这些。“比如有的矿区探明储量是500万吨,但是上报到政府的却是50万吨,虽然竞拍人在拍卖中拍的是50万吨的储量,但是实际获得的是一个500万吨的储量。”
对于此次审计结果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矿产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全面建立以“招拍挂”为主的市场化出让矿业权制度;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国有企业收购矿业权审批管理制度,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管,加强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矿业权行为的所得税征管;推进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能够引导矿业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矿业权定价与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加强矿产资源相关资金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