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梁言正
近日,中国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集团)诉河南恒美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美铝业)、无锡市锡恒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恒装饰)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审理,中铝集团取得全面胜诉。恒美铝业和锡恒装饰方现已履行判决义务,向中铝集团顶格支付了300万元赔偿款并承担了案件诉讼费用,且在媒体上刊登了停止侵权的声明。
恒美铝业及其代理商锡恒装饰与中铝集团无任何股权或授权关系,但近年来其在生产或销售的铝材等相关产品上以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资料中屡次使用与中铝集团“中铝”“中国铝业”“中铝国际”等注册商标和商号近似甚至相同的标识,导致了公众的误认和混淆,其行为构成了对中铝集团商标专用权、名称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对于上述二公司的不法行为,中铝集团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法律合规部积极开展维权工作。法律合规部与外聘律师密切合作,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经过三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铝集团最终胜诉,判决得到了有效执行。
此案的全面胜诉,标志着中铝集团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取得了突破性成效,进一步提升了“中铝”商标和“中铝”字号的知名度、美誉度,同时对其他企图利用“中铝××”“××中铝”等商标搭便车、搞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形成了有力震慑、警告和遏制,有利于维护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提升中铝集团商标的“软实力”和社会形象、品牌价值。此外,此案维权过程中,也锻炼了集团法务人员队伍,这对于大力推动中铝集团维权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铝”“中国铝业”“CHALCO”等商标均是中铝集团依法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任何未经授权不法使用中铝集团商标、字号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铝集团将积极维权、严厉打击,以维护集团声誉和消费者利益。
中铝集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重品牌建设”的新发展理念,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基础,以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根本,巩固和增强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下一步,中铝集团将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体制机制,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对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