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邱林
擅自批准和纵容他人非法开采稀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多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予以包庇,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赣州市委原常委马玉福滥用职权、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马玉福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0年11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谭学忠纵容他人非法开采稀土,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谭学忠在任赣州市寻乌县政府县长期间,擅自同意和纵容他人非法开采稀土,致使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破坏价值为人民币8500多万元。
马玉福和谭学忠因擅自批准和纵容他人非法开采稀土,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处,的确是罪有应得。作为领导干部,既然充当了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就必要认清一个事实,那就是为违法犯罪分子“站台”必先“倒台”,为违法犯罪分子“撑腰”注定先“折腰”。
领导干部给非法开采稀土的违法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表面上看,是糊涂到了顶点的错误,错在把违法犯罪分子当成朋友,但更离谱的是深层次的错误,缘于这些领导干部缺乏党性意识,政治意识淡化,无视稀土资源被违法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并与他们勾肩搭背,实在错得离谱。
两起案件有着一些相似之处,究其原因,主要是赣州市稀土资源较为分散,其离子型稀土矿也容易开采,因而非法开采现象更是屡禁不止。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之所以能长期横行,根源在于地方上的一些领导干部履责不力,没有切实扛起打击非法开采稀土主体责任,有的甚至充当他们的“保护伞”,客观上助长了破坏性开采稀土行为的蔓延。
近几年,我国加大了非法开采稀土打击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利益链条纠葛较深,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在他们的“保护伞”庇护下铤而走险,导致一些地方私自开采现象仍旧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要打击非法开采稀土行为,采用行政手段固然重要,然而法律才是最有效的工具。今年1月,在工信部公布的《稀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私挖盗采、破坏性开采、无计划超计划生产、非法买卖稀土产品,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等问题,制定覆盖稀土全产业链的综合性法规,加强行业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在规范稀土产业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为稀土管理和开发提供了基本规范,稀土矿产资源是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严禁开采,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把马玉福和谭学忠纵容非法开采稀土案件作为一种警示,把打击涉违法犯罪分子和“保护伞”同整治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紧密结合,注重发现和查处因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造成非法开采稀土者坐大成势,以及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责任落实不力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让非法开采稀土的犯罪分子无“伞”可遮、无处可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