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编·作者:李璇
9月18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下称“上期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以下简称《结算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将国债明确纳入保证金范围。上述实施细则修订案自2020年10月9日起生效。
在《结算细则》修订方面,一是在第六十六条增加相应授权性规定,明确客户、期货公司会员、上期所在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中的授权关系及相应处理权限;二是在第六十七条增加规定可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种类,并明确交易所确定保证金种类的方式;三是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以国债作为保证金的,每次提交的国债面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四是在第七十条规定了国债作为保证金的基准价。另外,《结算细则》对办理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手续、国债作为保证金期间发生兑息的归属、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的期限等内容也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及修订。在《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订方面,删除了第七章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有关内容,将相关内容统一规定在《结算细则》中。
市场人士表示,国债具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等特点,是优质的担保品种类。开展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可以扩大作为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市场运行质量,相关修订为国债作为保证金业务开展提供了支持,进一步满足了市场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