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规定》提出,上海充电设施建设将主要遵循“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原则,逐步在市域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慢充为主、办公场所快慢结合的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充电服务网络。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交通枢纽、办公场所等应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
上海的充电设施电费将按照充电设施性质收取,其中,居民家庭住宅、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居民平均电价水平执行,不执行阶梯电价,可享受峰谷电价优惠。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执行上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电价收费。向电力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上海电价目录中两部制“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中的“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价格,目前约为每千瓦时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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