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网站消息,工信部22日发布《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7年)(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对废料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和管理。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动力电池是指在汽车上配置使用的、能够储存电能并可再充电的、为驱动汽车行驶提供能量的装置,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和超级电容器等,不包括铅酸类电池。
《征求意见稿》明确,锂离子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亿瓦时,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亿瓦时,超级电容器单体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1千万瓦时。系统企业年产能力不低于80000套或40亿瓦时。生产多种类型的动力电池单体企业、系统企业,其年产能力需分别满足上述要求。
同时提出,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进行监测和排放控制,对废料的处置和回收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类排放应符合GB3048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应建立产品设计开发机构,配备相应的研究开发人员,其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不得少于10%或总数不得少于100人。研究开发人员至少应涵盖新产品技术研发、材料分析评价、新工艺工装开发、产品试制与测试分析、企业标准制修订、专利跟踪和申请等方面。
关于产品,《征求意见稿》提出,动力电池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并经具有资质的汽车动力电池相关检测机构测试合格。企业研发生产的产品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
对于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企业应通过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编制并执行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企业应建立从原材料入库、半成品检验、到成品出厂完整的检验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并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生产管理。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具有产品售后服务的质量保证能力。应具有对动力电池故障快速响应能力,以及动力电池使用、故障及主要问题总结分析的能力。
《征求意见稿》提出,工信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每年要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向工信部报告。工信部对公告内的企业进行抽查。
公告企业有填报资料弄虚作假、绝接受监督检查、生产或产品应用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况的,工信部将暂停或撤销其公告资格。
暂停公告资格的企业,应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核查仍不符合的,将从目录中予以撤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列入公告,属于直接关系安全事项的,撤销后3年内暂停受理公告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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