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市发改委获悉,哈市出台试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用标准和执行电价标准,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将按充电电度收取,最高收费标准为0.54元/千瓦时,这意味着明年开春,哈市已建成的160个充电桩经过改造、调试后可以对外营业,家有电动汽车的市民充电就方便了。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格〔2014〕316号)要求,结合哈市实际,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哈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试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对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电服务费标准等,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将电动汽车用电量、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收支情况和经营成本上报市发改委,以便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记者从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了解到,目前哈市已经建成充电桩160个、充电站一座,有了这个价格标准后,所有这些充电设施都可以正式对外营业。经营性充电设施执行的电价按商服电价标准执行,例如,市民给一台电动车充电,充一度电支付的费用包括服务费0.54元+商服电价(当前0.8665元)=1.4065元。居民自用充电设施给自己车充电,则执行居民电价标准。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