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工信部拟对新能源车实行积分管理

   2016-09-22 中国网汽车
46
核心提示:从工信部获悉,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

从工信部获悉,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相关要求,制定了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今天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暂行办法》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纳入统一管理框架,建立基于双目标考核的积分交易和奖惩机制,强化企业发展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的内生动力。

《暂行办法》提出,对公告内独立法人乘用车企业、单独注册进口经销商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进行管理,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时对新能源汽车、节能汽车给予优惠。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企业将产生油耗正积分,不达标将产生油耗负积分。油耗正积分允许结转至后续年度或转让给关联企业使用,油耗负积分需抵偿归零。

同时,对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情况进行考核。《暂行办法》提出,自2018年起,一定规模以上的乘用车企业需满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年度积分比例要求。企业生产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的,将产生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具体分值按照纯电动续驶里程等技术指标确定。当年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未达到比例要求的将产生新能源汽车负积分,负积分须通过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抵偿。

为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暂行办法》将油耗负积分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挂钩,油耗负积分除使用结转、获得转让的油耗正积分抵偿外,还可以通过使用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进行弥补。

《暂行办法》还提出,将建立企业履行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的信用承诺制度,未履行承诺的将列入“黑名单”,按失信企业处理。同时对油耗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抵偿的企业,将采取暂停部分车型公告等处罚。

自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以来,我国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断下降,2015年乘用车行业不计入新能源汽车核算的平均油耗达到7.04升/百公里,较2013年下降4.0%。由于基于平均燃料消耗量水平的奖惩办法缺位,企业持续降低油耗的动力不足,车辆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2015年乘用车行业平均整备质量较2013年增长了30公斤。从国际范围来看,美、欧等汽车工业发达国家均实施了涵盖积分交易或企业组合等灵活性机制的企业平均燃油经济性/二氧化碳排放管理的奖惩办法,推动汽车节能水平的持续提升。现阶段我国进一步加强汽车节能减排管理十分必要。

近几年,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下,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增长。截至2015年,我国累计生产新能源汽车49.7万辆,跃居全球首位。2016年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逐步退坡,实施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制度将成为接档财政补贴政策、持续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暂行办法》充分考虑了我国汽车产业实际情况和产业发展需要,同时借鉴了汽车发达国家汽车生产企业平均燃料经济性管理法规、美国加州零排放车辆管理法规等经验,创新性地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两个考核目标,纳入同一管理体系,对同一个管理对象,用同一管理平台,同步进行考核;政府不制定专门的积分交易价格,不建立专门的交易平台,企业交易价格、行为完全由市场决定,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公示平台,只对交易结果进行考核,既可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同时也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大大简化管理程序,降低政府、企业成本。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