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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严惩骗补 更要严防骗补

   2016-11-23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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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必须严查严打骗补行为,甚至应将罚款额度提高到1∶1的比例,骗多少,罚多少;而且应以欺诈罪名,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刑事告控。财政

必须严查严打骗补行为,甚至应将罚款额度提高到1∶1的比例,骗多少,罚多少;而且应以欺诈罪名,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刑事告控。

财政部近日向工信部抄送的《财政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显示,苏州金龙骗取的2015年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助预拨资金5.19亿元将被追回,并将受到对其违规问题金额的50%即2.59亿元的罚款,两项共计约8亿元。这一被称为我国史上最大的“骗补门”终于尘埃落定。

财政部新能源汽车补助,是国家为了履行减少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承诺,鼓励企业节能减排、促进新能源技术进步与应用,而采取的一项引导性政策。基于产业与战略等考量,我国在几年前就启动了这一国家补助政策。这项政策的出台,令致力于新能源技术革新与推广的主流汽车企业获益颇多。

然而,一些企业却借着这个机会乱立名目,大肆骗取国家补助。骗补主要涉及四种情况:有牌无车、有车缺电、标示不符、关联方及经销商闲置。苏州金龙属于典型的“有牌无车”,即车尚未生产,其牌照已经通过非正常途径在车管所登记在册,然后便可以凭借上牌数量申报极其丰厚的补贴。

骗补行为不仅使政策目标落空,使宝贵而有限的财政资源白白浪费,给国家带来沉重的损失,而且骗补行为助长行业歪风邪气,使我们好不容易奋斗出来的优势产业前途蒙上阴影。因此,必须严查严打骗补行为,甚至应将罚款额度提高到1∶1的比例,骗多少,罚多少;而且应以欺诈罪名,对企业负责人提起刑事告控。

除了严打骗补之外,还要建立一个严防骗补的机制。首先,减少诱因,控制补助额不得追平或超过成本。经验与理论表明,补助与成本达到1∶1比例时,骗补的现象就会大增,原因是骗补的机会成本几乎为零之时,骗补的收益远远超过了生产成本,胡乱生产或虚假生产都可以大赚。因此,补助额应进行动态控制,对已经落实为先锋企业的,补助幅度可调高;而那些尚未能证明或完全能证明的企业,补助幅度应控制在鼓励性水平上。也就是说,补助发放政策,应从普惠制改为选优制,或者将以企业为本位的补助,改用以消费者为末端的补助制度。

严防骗补的另一项措施就是加强监督。但是经验表明,对企业的生产性监督,难于对企业的行政性监督,而政府擅长的领域往往是行政性监督。因此,应积极引入“深喉”制度,对企业内部人的“吹哨”行为予以查处金额一定比例的奖励,即对检举人实行利益分成。从欧美国家的经验来看,由于建立起完善的检举人分成制度,令企业生产部门里的人都可以扮演“监督者”的角色,从而减少了监管成本,提高了监督效果。若骗补行为处于随时被检举的可能,相关企业负责人在骗补行为实施前肯定会三思而后行。 (和静钧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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