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和普及,提高电力消费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动电化新疆工作方案的实施,2016年6月,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6〕985号),明确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其中,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2元/千瓦时;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价格水平暂定为1.0元/千瓦时。
《通知》明确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价格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普通电动汽车18千瓦时/百公里耗电量的标准测算,电动汽车按上述标准缴纳电费和充电服务费,百公里使用成本与当前燃气汽车基本相当,比当前燃油汽车节约35%左右。
《通知》鼓励开展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特别是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充电设施,执行当地大工业用电价格,且在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当地相应分类目录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