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了解到,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与交通委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对辖区内尚未建设充电设施且向社会开放使用的既有停车场进行梳理,有需求的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实施意见还要求,确定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车位,并规定燃油车不得占用电动汽车充电专用泊位。
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使用,北京市将有序推进停车场内充电设施建设。根据实施意见,各区在具备条件的客流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组织、协调、督促停车场的产权(经营)单位落实充电设施建设主体责任,按照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公用充电设施。
记者从北京市城市管理委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共有约2000个电动汽车充电场站,约2万个电动汽车充电桩。
为了平衡电动汽车充电和燃油车泊车间的矛盾,实施意见提出两种电动车车位,分别是电动汽车泊位和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并要求燃油车不得占用划定的电动汽车专用泊位,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发现燃油车辆占用电动汽车专用泊位的情况,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执法。
实施意见要求,停车场产权(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在非充电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引导燃油车避免占用电动汽车充电车位;在非充电车位无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引导燃油汽车占用部分电动汽车泊位,并提示车主留下联系信息,当有充电需求或非电动汽车泊位有空余时,通过广播、短信等方式,及时提示燃油车主将车辆驶离电动汽车充电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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