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提出,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旨在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实施办法提出,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根据本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有关信息和本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再给予本市财政补助。本市财政补助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综合考虑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步退坡。
实施办法明确,只要是在本市销售和使用,已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本市管理规定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都能享受《实施办法》相应政策支持。有关车型信息和对应的支持政策将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开。本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不适用《实施办法》,相关扶持政策已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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