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共六章31条。
《办法》指出,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办法》明确,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5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1月6日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华视点:两办发布公务用车新规:党政机关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两办发文严管办公用房:建房资金不得接受赞助或捐款
中办国办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所需资金应当通过政府预算安排,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不得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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