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济南市财政局发布《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903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财政局在答复中明确表示,济南市不宜对新能源汽车实行购置补贴,以及实行运营补贴、更换电池奖励等变相购置补贴政策。答复还提到,将不断完善充电(加氢)基础设施、配套运营服务方面优惠政策。
对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9032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田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现对“出台电动汽车的购买和使用优惠政策”答复如下:
2019年3月,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提出从2019年起,“地方应完善政策,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和配套运营服务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关扣减。”鉴于此,在目前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整体退坡的背景下,为营造公平环境,加快社会对新能源汽车适应,通过市场调节实现优胜劣汰,我市不宜对新能汽车实行购置补贴,以及实行运营补贴、更换电池奖励等变向购置补贴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我市成品油税改退坡资金已经大部分投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我市也出台了《济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力度。下一步,市财政将持续跟进国家、省级相关政策趋势,积极与市交通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沟通,不断完善我市充电(加氢)基础设施、配套运营服务方面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和环保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济南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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