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在上海车展特斯拉展位现场,一名女车主身穿“刹车失灵”字样T恤站在车顶维权,引发关注。22日,持续发酵的特斯拉刹车失灵事件随着特斯拉首次提供事故前数据有了最新进展。
据报道,4月25日,上海车展维权女车主已经释放,其家属表示未来将继续依法维权。
特斯拉维权事件关键在于数据确权
在此事过程中,车主最开始要求特斯拉提供用车数据遭到拒绝,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此次维权事件在多方努力和监管部门介入调停之下,特斯拉从最初的强硬到最后按要求公布数据也算费劲周折,并且迫于压力终于展现诚恳的态度来解决纠纷。
特斯拉维权事件具有鲇鱼效应。目前中国电动车制造企业已经崛起,比亚迪、吉利等一众汽车制造商已经从多个角度切入,未来小米等手机巨头也可能要弯道超车。可以说,特斯拉如今面对整个中国造车军团的竞争压力。
此次特斯拉公关工作欠妥,造成品牌受损,也影响了其与消费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负面效应较大。其实,如果最开始就展现诚恳和积极解决问题的立场进行沟通,或许会取得更理想的结果。
该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值得思考,其一是消费者到底是否拥有数据权利,在明确要求企业提供用户数据的时候为何会受到阻挠;其二是消费者维权渠道少,这可能会迫使消费者选择激进方法维权。
细究这两个问题的根源,应跳出特斯拉维权事件本身,兼顾个人利益诉求和社会总体利益,从法律和经济角度重新审视数据权利这一问题,数据权利究竟属于谁,应当如何进行确权,并且该如何保护?这对于未来智能汽车乃至整体数字经济业态的健康长远发展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保护权利不意味着杜绝用户数据流转
在进一步讨论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数据这一要素的最大特点。
数据既不是实物,也不是智力成果,它是无法脱离载体而存在的,必须依附于平台、服务等技术和法律关系而发挥作用;同时,单一数据的价值或许可以忽略,而聚合起来的数据价值则非常庞大。这就决定了数据的两大特性,第一是非独占性,第二是共享性,表面看起来这两个特点很相似,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角度。
非独占性指的是数据很难被一个人所独占,并不会因为被某一特定主体收集起来使用之后而无法被其他主体所再收集和再使用;共享性则是数据被某些个体使用的同时,并不会减少其他个体的使用,反而会因为更多的人使用而发挥更大、更多样化的价值。因而,“拥有”并不是数据的价值来源,“流转”才是真正赋予数据价值的关键。
那么,既然如此,审视数据权利就不应过度注重对于数据的拥有,而应关注如何让数据在合理确权的情况下更好地流转。
大数据专家杰罗姆曾在其论文中指出,普通人永远无法真正靠数据赚钱,发挥数据的价值。蕴含巨大经济社会价值的是被政府或者企业所收集、储存、处理的大量个人数据。由此,对于数据权利的确权和保护要突出两个重点,一个是明确权利主体,保护合法权益,第二个就是权利实现方式要有所偏重,鼓励流转。
数据权利应当归属于用户。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数据都是个人数据,也就是包含着个人信息的数据,那么这就会涉及个人隐私和人格诉求,所以数据和信息是同一事物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因而数据就绝不是冷冰冰的数字,而是具有个人色彩的产物,所以也应当归属于用户。
数据归属于用户就说明法律应当赋予个人对于个人数据的权利,我们有责任有义务对这种权利进行保护。然而,保护权利绝不意味着杜绝用户数据流转。绝对意义上的个人数据和信息保护将会有损数字经济的发展,这一点从欧盟2018年发布“史上最严数据管理法”《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之后,导致本土互联网经济发展停滞的案例就可见一斑。
特斯拉有义务根据用户要求公开数据
个人数据权利保护的内容应更偏重于对个人数据被他人使用过程中自主决定的权益,包括知悉、查询等。
具体而言,在个人角度,用户有权利决定自己的个人数据是否被他人使用,并且有权利随时查询和要求公开、查看自己的个人信息,任何人都不得在没有取得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使用和占有他人的个人数据。而在企业角度,企业在征得个人同意的条件下,有权利对数据进行存储和占有,但是在使用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和遵从数据所有者约定的目的、范围,并且必须在获得同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数据转让和授权给其他人使用。这也是一定程度上为了保证数据的正常流转。
所以,此次的特斯拉事件,用户有权要求特斯拉公开数据,特斯拉也有义务必须根据用户要求公开数据,这一点在未来行业发展中应当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此次事件中,特斯拉应该根据用户授权公布数据,合理的做法是提交数据给官方或者第三方,定性之后,再决定是否有必要公开。当然,公开也需要通过政府渠道或者用户授权。此外,公开数据的同时,需要对姓名和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不要把消费者蒙在鼓里
基于以上的分析,在今后有关数据权利的进一步实现和智能汽车乃至数字经济未来发展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既然要对主体权利进行保护,那么就需要对于侵害数据所有权的行为进行识别和鉴定。以智能汽车为例,目前我们仍然缺少智能汽车领域车祸的权威鉴定机构,对于侵犯用户数据权利的行为还不够明确,未来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立行业规范,提高监管水平。
其次,不要把消费者蒙在鼓里,要促进信息透明。对于消费者个人数据信息的使用,企业要进行清晰的告知并征求同意,对于数据将被用于一些敏感或者说是有一定信息泄露风险的领域更应当提前告知,用户随时有权要求企业公开数据信息。
同时,要探索新的数据信息使用模式。比如可以建立公共数据库,数据运营企业只提供数据接口,企业也只能使用数据而无法下载存留,用户可以随时对自己的子信息接口进行管理,这样可以较大程度上在权利保护和正常流转之间取得平衡。
最后,权利的监管和保护需要动员所有社会主体的活力,丰富消费者维权渠道和其他个体反馈的渠道,打通消费者维权途径,引入行业自律组织,发挥主动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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