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日前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下称《准入规定》)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拟删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拟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等。
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准入规定》,与国家发改委2015年6月6日发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并称为新能源汽车“双资质”管理规定。虽然《准入规定》作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对于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准入规定》严格强化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比如《准入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具有从产品概念到产品定型、产品生产的全部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此前,新能源汽车“双资质”极难获得,大部分造车新势力都选择以代工或收购拥有生产资质企业资产的形式保证生产。比如蔚来汽车与江淮汽车的合作,小鹏汽车与海马汽车的合作。这导致造车新势力进入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成本巨大,比如,造车新势力——拜腾汽车为收购一汽华利的生产资质,不惜接过其8亿元债务和超5000万元的未结算员工工资。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国家也在逐渐放宽行业准入门槛。2019年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取代了2015年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因此由事前审批过渡到备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这一修订大大降低了企业获取新能源汽车制造资质的技术门槛,适应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内合作与分工的趋势,可以促进汽车集团内和集团间合作、实现设计开发和生产制造分离、加速产业内分工和产业链重新整合。这既有利于造成新势力,培育出戴尔、小米式技术整合型企业;也有利于传统生产企业发展出富士康式专业代工型工厂。同时,产品设计能力与生产能力分离,也为一些外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中国落地生产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开放。
《征求意见稿》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为不少发展困难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提供了缓冲期。按照《准入规定》要求,对于停产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工信部将予以特别公示,相关企业再次生产需要重新经过工信部核查。不能保持准入条件或破产的企业,将被撤销资质,一旦生产资质被撤销,企业将无法申报产品。
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发展日益复杂艰难,市场竞争相对充分,部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能会进入到暂时的困难期。尤其是受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不少新能源汽车企业受到冲击,生产经营承受短期的压力。因此延长生产新能源汽车的停止生产时间,给了处于困难中的生产企业更多的恢复机会。
总的来看,《征求意见稿》将进一步放宽准入,让研发等前端工作与生产制造实现分工合作,有利于造车新势力和外资进入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进一步激发出市场活力,更好地推动现有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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