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政策法规似乎还“欠一条”:严禁物业限制电动汽车车主的“充电桩自由”。
补贴退坡,是2019年8月份之后电动汽车销量下滑的最主要原因,但对那些真心对电动车感兴趣、并且对价格也不敏感的用户来说,无法实现“充电桩自由”却是影响其购买电动汽车的最大障碍。
在笔者所居住的城市杭州,自2016年起,电动车申请“绿牌”的一个前提是“有专用充电桩”,而上海则自2015年起就有了类似的政策:充电桩资质通过审核,是发放“绿牌”前的最后一道流程。
虽然超级充电桩网络比较健全的特斯拉和实施换电方案的蔚来已帮车主“搞定”了多个城市的政府相关部门,车主们无需安装私人充电桩也可以上绿牌,但对一些中低端品牌的电动车车主来说,安装私人充电桩,仍然是上“绿牌”的前置条件。
即便是可以搞定“绿牌”,从电池寿命、日常充电的便捷性等角度考虑,完全依赖车企或第三方公司的“超充”服务也并非长久之计,安装私人充电桩成了必选项。
然而,当前,国内的现状是,非但那些没有固定停车位的车主无法安装私人充电桩,而且,就连那些有固定车位的车主,也因物业的限制而无法实现“充电桩自由”。
如北京,早在2015年7月份出台的《关于推进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小客车自用充电设施安装的通知》中就规定“物业不配合充电桩建设将被罚分”,但2019年4月,还有北汽新能源的用户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北京市长陈吉宁留言,投诉“物业不允许我安装充电桩”。
据北京市城管委官方数据显示,去年中国充电联盟对全国采样的412283台车辆未建桩数据统计发现:因“居住地物业不配合”造成无法建设私人充电桩的比例为4.69%,居未建桩原因榜首。
如杭州,早在2016年就出台新规“所有新建小区的每个停车位都必须“具备安装充电桩的条件”(预留充电桩布线条件、电表、电容量),但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小区的物业挂着“严禁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横幅。
而在昆明,甚至有混合动力新能源车车主为了充电桩而跟物业商讨了7个月仍然未果,最后只能“当燃油车使用了”......
物业们不支持安装充电桩的理由很简单:
1.小区内的电容量负荷能力有些,而电动车的充电器属于“高功率电器”,如果有几辆电动车同时充电,则居民的其他用电会受到正常影响。而要向电力局申请扩容的话,需要增加费用,钱谁出呢?
2.物业对电动车的安全性有疑虑。2019年,在多家知名公司的电动车被曝出自燃/爆炸事故后,物业在这方面的顾虑就更多了。毕竟,一旦出事,烂摊子都得物业来负责收拾,但这只会增加物业的负担,却让他们捞不到什么好处,物业当然不干了。
作为对电动车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中国各地政府出台的关于电动车基础设施的各类政策甚至法规不可谓不多,但现有政策都集中在“为安装充电桩创造条件”,与美、英、加等走在前面的国家相比,我们的政策法规似乎还“欠一条”:严禁物业限制电动汽车主的“充电桩自由”。
美国的独栋住宅比中国多,住在这些地方的车主,安装充电桩比较容易,但跟中国车主一样,那些居住在”多户住宅“里的美国车主在安装充电桩的时候,也可能遭遇业主协会(美国的业主协会,扮演的角色,相当于中国的物业)的刁难。
有调查显示,纽约市民缺乏买电动车的积极性便在于,他们大多住在多户住宅中,并在申请安装充电桩时遭遇一些“充满官僚主义的障碍”。
2019年11月1日,居住在伊利诺斯州的畅销书作者Nnedi Okorafor就在马斯克的推特下面留言诉苦,说她所在小区的业主协会不允许她安装充电桩。
在汽车媒体Electrek的评论区,一些读者愤怒地吐槽:充电权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业主协会限制我们安装充电桩,就是剥夺我们的自由!应该限制这帮人坐公交车、限制他们骑自行车,让他们去坐马车或步行好了!
甚至,在“地广人稀”的加拿大,多户住宅也很常见。此前,有加拿大 Alberta市民在网上发帖称,由于物业不允许安装充电桩,他打算把房子挂出去卖掉!
但在电动车保有量占全美电动车总数40%以上的加州,居住在多户住宅(占比38%-67%,取决于具体在哪个区域)的车主们却要幸运得多。因为,早在2012年,加州的业主们就开始享有法律赋予的”充电桩自由“了。
除加州外,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俄勒冈州、夏威夷州、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市等地也已颁布了类似的法规,而纽约州的类似法规也已通过议会通过,待纽约州州长生效后即可生效,马里兰州的类似法规则已在众议院通过。
此外,加拿大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也在效仿美国加州。
而英国则走得更远:从2020起,所有新建小区,将自带充电桩。这就直接省去了业主们跑流程的麻烦。
当然,法律并不能偏袒一方,美、加的一些法规在维护业主的“充电桩自由”时,也对申请安装充电桩的业主们应履行的义务做了详尽的要求。这样,业主协会/物业的抗拒情绪便减少了。
美、加、英的这些法规,或许对国内相关产业政策及法规的制定者们有很大参考价值。
一.
20多年前,当卫星电视锅刚开始在美国流行起来的时候,很多小区的业主协议以各种理由拒绝安装。这可把庙堂之上的精英阶层给惹急了,他们担心,如果任由物业闹下去,美国通信事业的发展会受到影响。
于是,1996年,国会通过了《电信法》,该法案第207条要求联邦通信委员会(FCC)通过法规,为卫星电视锅的安装扫清障碍。随后,FCC在一项法规中规定:业主协会不得随意拒绝业主安装卫星电视锅的申请。
FCC的法规中还强调:如果业主协会因不配合业主安装电视锅的需求而被起诉,若后者胜诉,则前者需承担律师费。可以料想,如果打官司,业主协会通常都没有胜算的可能。
如此一来,各地的业主协会便被吓坏了,纷纷为卫星电视锅的安装打开绿灯,于是,在短短的时间里,卫星电视锅便走进了千家万户。
在可查找到的资料中,这算是美国第一次为了支持一个产业的发展(当然,打的旗号是“维护公民的个人自由”)而去限制业主协会的权力。
15年后,加州的立法机关开始效仿FCC当年的做法,支持电动车的普及。
2011年7月修订的加州《民法典》增加了第1353.9条,该条特别强调:业主协会制定的任何禁止或不合理限制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文件或合同都是无效的,不得强制执行。
该条款的关键内容还包括以下几点:
1.所谓“合理的限制”,指业主协会可对充电桩的尺寸、结构、外观及安装位置提出要求,但这些限制条件既不会显著增加安装成本,也会降低安装效率、影响充电桩的性能。
2.业主协会在接到业主提出安装充电桩的申请后,可参照对该物业的建筑变更的审批标准来审批。
3.若业主能证明“由于空间结构等原因,在自己的私人停车位上无法安装私人充电桩,或即使能安装,成本也会高得离谱”,则他可以向业主协会申请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安装私人充电桩。针对这种特殊情况,业主协议应给予特殊许可。
4..业主协会可考虑在小区的公共区域内建可供全体业主使用的充电桩,当多名业主联合提出这种需求时,业主协会应予以配合。
5.业主协会应在收到业主的申请书后60天内以书面形式批准或拒绝,并且不要故意回避或延迟。如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拒绝申请,则应视为“该申请已获批准”,除非该延误是业主协会合理要求提供其他信息的结果。
6.业主协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7.对违反规定妨碍业主安装充电桩的业主协会及工作人员,处以1000美元以内的罚款。
8.在房主与房主协会之间为强制遵守本条而采取的任何诉讼中,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
这些内容,连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在处心积虑地为申请安装充电桩的业主的利益考虑。
该条款于2012年2月29日首次实施。不到四个月后(6月22日),特斯拉首款“面向普通消费者”的车型Model S上市。这个时间差,让人忍不住猜测:加州在大半年前修改《民法典》,莫非是特斯拉游说的结果?
二
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加州点燃的星星之火,逐渐蔓延,虽然火还不足够大,但已开始呈现出一幅燎原之势——
2013年,俄勒冈州和科罗拉多州先后宣布将保障业主们的“充电桩自由”;
2018年5月,佛罗里达州也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充电桩自由”;
2019年1月2日,马萨诸塞州州长签署一份法规,波士顿市民从2月1日其率先实现“充电桩自由”;
2019年6月,纽约市议会修改后的《房地产权法》中,确保了业主的“充电桩自由“,该法案在11月26日提交到州长办公室里,待后者签字后即可生效;
马里兰州的”充电权法案“也已通过了众议院的审批;
加拿大的安大略省也在推动”充电权法案“。
这些地方的“充电权法案”,核心条款上跟加州在2011年推出的“充电权法案”(《民法典》第1353.9条)大同小异。
当然,这些法案并不会无限度地保护业主的权利。为了减少业主协会的阻力,法案还规定,业主协会可以为了公共区域的利益而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的行为采取限制措施。比如:
1. 业主安装的充电桩必须满足州和地方当局制定的关于健康和安全的标准。
2. 申请安装充电桩的业主除自己承担充电桩安装、维修、重置的全部费用及电费外,还得承担因此而给其他人、相邻单元或公共区域造成的损失。
3. 确保提供充电桩安装服务的公司具备经营资质,满足联邦及地方各种法规的需求。
4.业主需要在申请被批准后的14天内提供一份保额为100万美元、被保险人为业主协会的保险证明。并且,以后,每年业主都需要购买这样的保险并向业主协会提供证明资料。
(如果充电站是经由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批准的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认证的,并且住宅电气系统的任何相关变更均由持执照电工进行,则上述的保险条款将不适用。)
5.业主协会出于维护、修理集体资产的需求而认为“有必要拆除充电桩”,则充电桩的所有者应该自费拆除,并且,自己承担重新安装的费用。
尽管有诸如此类的限制,但从加州“充电权法案”在2015年10月份和2019年10月份的两次修改来看,法规政策是在朝着“对业主(电动车汽车主)越来越有利的方向前进”。
比如,2015年10月的版本中,以下几大变化特别亮眼:
1.借鉴了俄勒冈州和科罗拉多州在2013年5月份的“充电权法案”,增加了保护租房一族的“充电桩自由”的条款:无论是商业地产的租客还是民宅的租客,均可向房东提出安装充电桩要求,房东不得加以不合理的限制(但租客得买一份以房东为被保险人的保险)。
此时,房东跟租客的关系就相当于“业主协会”跟“业主”的关系了。
2.居民可直接向市或县的有关部门申请安装电动车充电桩,后者应通过发行指定的许可证来批准前者的申请。市或县不得将“已通过业主协会的批准”作为居民获得城市颁发的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除非当市或县可提供基于充分证据的书面调查结果证明在此地安装充电桩将对公众健康或安全产生特定的不利影响、并且也没有可行的方法避免这一不利影响,否则,不得拒绝居民安装充电桩的申请。
3.支持“充电桩自由”受到侵害的业主维权——业主协会无正当理由阻碍业主安装充电桩,在被后者起诉后,若后者获胜,则业主协会应承担律师费。原来的版本中是”败诉一方向胜诉一番支付律师费“,现在则特别强调胜诉一方是争取“充电桩自由”的业主。
该修订版,在2016年1月份生效。
而按计划,在2016年9月30日或之前,每个居住人口20万或以上的城市,以及在2017年9月30日或之前,每个人口少于20万的城市,应与当地消防部门或地区公用事业主管协商,采用符合目标和意图的法令此部分的内容为安装充电桩创建了一个快速、简化的许可流程。
到了2019年10月份的修订中,则对申请人的保险责任做了重大修改:
1.针对申请人为业主的情况,将“申请人必须买一份以业主协会为被保险人、保额为100万美元的保险”的条款删除;
2.针对申请人为租客的情况,将申请人购买的以房东为被保险人的责任保险的保额从“100万美元”调整为“不超过房屋年租金的10倍”。
但如果充电桩是经由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批准的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认证的,并且住宅电气系统的任何相关变更均由持执照电工进行,则租客将无需买上述保险。
无论申请人是房东还是租客,经济负担都大大地减轻了。
修订后的条款将从2020年1月份开始实施。
三.
在保护车主们的“充电桩自由”这条路上,加州并不是最激进的。
2019年8月27日,英国交通部通过了一项法规:从2020年上半年起,所有新建住宅的每个停车位都得安装配有通用接口、最低功率在7 kWh以上的电动车充电桩;商用地产项目,只要停车位超过10个,则每5个停车位需要配备一个充电桩。
英国交通部估计,在居民楼中“前装”的每个电动汽车充电器将使房屋成本增加976英镑(1,198美元)。但是,如果以后再作为改造项目安装,则每个“后装”充电器的成本将跃升至2040英镑。政府估计,到2050年,电动汽车“前装”和翻新版电动车充电桩的总节省为4.346亿英镑。
英国交通部这项“强制安装充电桩”的法规,如果能真的能实施起来,将彻底解决业主为了安装充电桩而浪费时间去跟物业博弈的问题。当然,交通部签署的法规要对房地产开发商产生约束力,还需要一系列其他“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
英国媒体说,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强制要求安装充电桩的法规。其实,有一个中国城市要比英国更早。
中国的山东省菏泽市在2018年9月份就出台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车位总数量的20%建设充电桩”的标准,并有配套的财政拨款相支持。但由于推出时间太短,现在还没看到什么效果。
2019年10月,在另一个中国城市香港,当地政府宣布将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20亿港元的补贴,以期在未来三年内为该市四分之一的私人停车位(约6万个)配备电动车充电桩。
香港政府政府没说“物业不得禁止业主安装充电桩”,而是直接把钱交给物业,让物业负责去安装。这意味着什么?在美国,业主协会扮演着“审批者”的角色,他们拥有对业主安装充电桩的“同意权”,而在香港,物业只是一个“执行者”的角色,他们只有安装充电桩的“义务”。
香港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维护业主的“充电桩自由”,就得限制物业的角色,让他们从一个“权力方”变成“服务方”。
2018年下半年,在美国佛罗里达州,“充电权法案”生效不久,一些业主协议不等业主提出申请,主动开始安装充电桩了。他们的理由是:安装充电桩后,该物业项目的价值会提升。然也,对商业地产来说尤其如此。
这里些主动与时俱进的物业,就是搞清楚了自己的定位,真正为业主的利益服务。
当然,从长期看,要让物业们积极地配合业主实现“充电桩自由”,并不能完全寄托于物业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而是得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让物业从充电桩的运营中获得一定的合法利益。
至少是,不能损坏他们的利益。像现在这样,充电桩正常运营时物业捞不到好处,一旦出事他们就得去善后,换谁是物业,都不会心甘情愿啊。
要确保物业的利益不受损,电力公司、保险公司的配合就极为关键。此外,充电桩申请人需要履行哪些义务,也需要在相关法规中有详尽的规定,这样,物业在“放行”的时候才会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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