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
4月29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补充通知(下文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一经发布就在行业内引起了广泛讨论,主要的讨论焦点在于: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目录、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回答以上问题,我们可以先结合《补充通知》,及2015年3月发布的《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5年4月发布的关于开展符合《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三份文件进行分析,梳理一下电池目录的申请流程。
补充通知发布后,并未提到具体的申请流程,这让一些未申请过电池目录的企业一时感到无从入手,其实结合以上三份文件,思路就会很清晰。不论是已进入公告的单体企业还是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主要流程都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根据申请产品不同类型,对其典型产品按照GB/T31484-2015、GB/T、31485-2015、GB/T31486-2015、GB/T31467.1-2015、GB/T31467.2-2015、GB/T31467.3-2015和QC/T741-2014七项标准,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进行相应检测,获得检测报告;第二,在获得检测报告后,可登陆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企业、产品等信息填报;第三,在进行网络申请的同时,可根据《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进行相关的纸质材料准备,并将纸质文件送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第四,通过初审企业应寄送一份正式纸质文件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此外,在《补充通知》中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典型产品”,记者采访工信部装备工业司了解到,所谓典型产品其实是企业自己确定的,一般为销量最大的产品。另外,针对“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记者也向工信部进行了咨询,得到的回答是到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处检测就可以,没有限定要求。记者通过查询了解到,我国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主要有863电动车重大专项动力电池测试中心、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北方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鉴定试验所、北京201所、天津十八所等机构。
1、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
针对新国标检测标准是否过高这一问题,记者采访过多家企业,以及相关检测机构的领导,得到的答案莫衷一是。有些企业认为,针刺、过充等标准过高,甚至高于世界标准水平,根据目前电池企业的水平,几乎没有企业能通过检测;而有些企业认为,新国标是可以接受的,可以通过适当降低能量密度,来满足相应安全检测,调整起来难度并不大。相关领导也谈到,标准的制定一定是有梯度的,不可能把所有企业都屏蔽在外,也不可能让所有企业都进来,这样才有利于形成良性循环,让企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议,或许可以从一则通知中得到一些答案。日前,在中汽中心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管理系统网站页面上,发布了申报《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通知,表示工信部要在近期启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第四批)企业材料审查工作。据此可以判断,已经有电池企业提交了申请,也就意味着已经有电池企业通过了《补充通知》中提到的七项新国标检测。
2、外资企业能申请进入目录吗?
由于很多主流整车厂都与外资企业如三星、LG有合作关系,有的甚至所有的电芯来源都来自于这些外资企业,因此,对于外资企业能否进入电池目录,不但这些电池企业自己关心,整车企业也非常关注。其实,外资企业也可以申请进入目录,只要满足相关的企业要求、生产条件、技术能力、产品要求及售后服务要求,具体申请流程和国内企业一样。具体来讲,外资企业需要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就是要在中国投资建厂,即可和国内企业一样进行申请。此前,相关领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虽然对本土电池企业有呵护之心,但是还要本着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满足公告条件的企业都可以申请进入目录。
3、具体执行的时间节点在哪?
除了以上两个问题,行业内比较关注的问题还有时间节点,似乎有了最后通牒才能更有干劲,抓紧着手准备。对于已列入公告的单体企业,需要按照《补充通知》中的产品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于2016年6月底前提交具有动力蓄电池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逾期未提交的撤销公告资格。未列入公告的单体和系统企业,并没有明确的时间限定。但是,第四批电池目录的申请通知已经发布,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31日,在5月31日之前没有提交材料的企业,可能无缘进入第四批电池目录。此外,根据媒体披露的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修订草案中要求,7月1日以后,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目录的车型使用的电池必须在目录之内,据此可以判断,在7月1日之前进入电池目录的企业会更有市场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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