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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出台 山东储能市场有望规模化开启

   2020-04-10 储能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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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储能100人获悉,山东发改委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分别针对储能出台了新的利好政策,涉及到用户侧和AGC调频市场。3月30日,山

近日,“储能100人”获悉,山东发改委和山东电力现货市场分别针对储能出台了新的利好政策,涉及到用户侧和AGC调频市场。

3月30日,山东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节能减排作用,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和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决定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

文件规定,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含税),试点单位范围暂定为商业综合体和写字楼。

与此同时,“储能100人”了解到,根据山东电力现货市场最新的试运行通知,明确要求火电企业同一发电厂内有两台及以上机组具备调频准入资格的电厂,必须至少申报一台机组参与调频辅助服务市场,AGC调频辅助服务申报价格范围为0-6元/MW。

在新能源并网方面,2019年,山东省能源局曾下发《关于做好我省平价上网项目电网接入工作的通知》,鼓励较大规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自主配备适当比例的储能设施,减少“弃光”风险。华能新泰作为山东首个配置储能的光伏竞价项目已启动招标,储能配比为5%,时长为2小时。

山东作为能源消费和电力消费大省,正在积极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从山东的电源结构可以看出,灵活性调节电源明显不足,占比1%,远低于全国平均6%的水平。截至2018年底,山东电力总装机1.3亿千瓦,火电占比高,清洁能源输入量大,光伏装机位居全国单一,但基本没有燃气机组,其中抽水蓄能和水电装机仅108万千瓦。

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智慧能源事业部设计总工程师裴善鹏今日在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举办的线上活动上表示,山东省电网调峰压力较大,2020年,山东省系统调峰电量缺口为914万千瓦,预计到2025年,这一缺口将达到1319万千瓦。

业内人士认为,在刚需的背景下,火电联合调频、可再生能源+储能、用户侧储能在山东将迎来不错的机遇,山东的储能市场前景有望比肩江苏、广东等储能大省。目前山东境内在规划的电化学储能电站有:菏泽150MW/300MWh、潍坊100MW/200MWh、石横100MW/200MWh、海阳100MW/400MWh、台儿庄100MW/200MWh、东明100MW/200MWh、青州100MW/200MWh。

附《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

《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节能减排作用,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和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我委起草了《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邮政编号:250011

电话/传真:0531-86191345

电子邮箱:jgc_sdfgw@shandong.cn

时间:2020年3月30日-4月5日

关于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节能减排作用,调动电力用户避峰就谷和合理用电积极性,保障电网和发电机组稳定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规定,决定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参与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的用户,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钱(含税)。

二、试点范围及要求

试点单位范围暂定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试点单位应同时当满足以下条件: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未参加电力市场交易(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下同);未执行其他电价优惠政策(如“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等);采用整台或整组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且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统称为“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按规定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三、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向当地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并提供可研报告(或设计书等项目资料)、转供电电价政策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含相关材料电子版)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各市上报情况审定后,函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执行。

(三)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根据函告的企业名单,落实相关电价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试点用户电力蓄能技术装置应当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或不具备分表装表条件的,由电网企业与试点用户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二)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的收益,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试点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单位监督检查。违法转供电政策的,中止试点资格,且1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三)试点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自动退出蓄能电价政策试点,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结算电费。

(四)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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