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加快我省新型储能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政策指出,2021年以后进入风光开发方案的新能源项目,严格配置储能,储能不能晚于新能源投运,未投运储能,电网不得调度及收购其电力电量。同一区域内,储能配比高的优先调度,容量相同的情况下,储能时长长的优先调度。
未按承诺履行新型储能建设责任的,或未按承诺比例租赁新型储能容量的新能源企业,按照未完成储能容量对新能源容量规模的2倍予以扣除其并网容量。
重点建设容量不低于100MWh的独立储能电站,新能源配建的100MWh以上的储能电站,满足一定条件,可转为独立储能电站。
独立储能电站提供调峰服务,按照火电机组第一档调峰辅助服务交易价格优先出清,上限0.3元/kWh。
建立储能容量租赁共享制度,租赁参考价200元/kWh·年,鼓励储能与新能源企业签订10年以上合同。
另外,对建成投运的独立储能电站,按放电量,省财政还将提供0.3元/kWh的补贴,补贴期2年。对规模在1000kWh以上的用户侧储能,投运后,省财政按200元/kWh标准给与一次性补贴。
点击查看文件原文:河南新型储能发展征求意见:独立储能补贴调峰0.3元/kWh、放电量0.3元/k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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