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及数据的快速增长,大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日前,贵州出台《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大数据安全责任人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条例共六章六十一条,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大数据安全责任人,是指在大数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对大数据安全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影响的个人或单位,包括大数据所有人、持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其他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的个人和单位。
根据条例,使用数据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取,并保护数据所有人、提供人、采集人合法权益,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用途。明知是通过攻击、窃取、恶意访问等非法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使用。违者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规定,公共数据平台、企业数据中心等集中式大数据存储中心,没有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和保障数据安全需要,科学选址,规范建设,建立容灾备份、安全评价、日常巡查管理、防火防盗等安全管理制度,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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