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于8月14日在朝阳法院公开宣判。北京某环保公司中标后却违约,导致招标方四川某发电公司不得不重新向其他公司采购碳排放配额,造成差价损失289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采购差价及利息由北京某环保公司负担。
2021年底,四川某发电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欲采购碳排放配额,遂发出“比选公告”,就采购项目进行比选。被告北京某环保公司看到公告提交了报价文件,并最终中标。
被告承诺,如无法完成报价文件中记载的配额交易,原告可在市场上按商业合理的方式购买与合同交易标的等量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如有差价,由被告补足。
因被告中标后无法履约,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开展,原告只得向其他公司紧急采购了相应的碳排放配额。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索赔碳排放配额采购差价289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原告在采购碳排放配额过程中较为被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的后续采购过程有违商业合理方式、采购价格明显过高,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采购差价及利息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