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能源合作制度变迁的中国力量

   2014-05-22 中国石油报
53
核心提示:5月19日,俄罗斯总统普京接受中国媒体联合采访时表示,中俄两国一贯朝着建立战略能源联盟的方向前进。双方正在实施通过斯科沃罗

5月19日,俄罗斯总统普京接受中国媒体联合采访时表示,中俄两国一贯朝着建立战略能源联盟的方向前进。双方正在实施通过“斯科沃罗季诺—漠河”管道向中国提供原油的大项目,此项目价值超过600亿美元。中俄两国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很成功。

国际能源合作在当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有各方合作遵循共同认可的规则,才能在国际能源合作中达成共识。国际社会围绕能源合作这一主题形成了形式多样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世界能源治理结构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

然而,现有国际能源合作制度体系依然存在局限性。比如,欧佩克的运作方式及运行规则,都是为了其成员国单方的利益服务。无法保证主要国际能源合作的稳定进行。在全球能源合作不断加强的情形下,欧佩克是否能继续维持下去,以及如何使它克服自身的法律局限性,这是国际能源合作以后需要深入研究的法律问题。

国际能源署(IEA)在成员发展机制上也存在缺陷,IEA成员资格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挂靠,凸显了这个组织的非独立性和意识形态色彩。至于能源宪章条约,它在能源过境、投资保护、争端阶段等制度建设方面明显倾向于能源消费国,能源宪章的作用能否充分实现,仍旧存在疑问:第一,欧佩克始终认为,能源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与能源输出国的利益是对立的,二者没有形成有效的互动机制;第二,2009年,俄罗斯再次重申了不批准“欧洲能源宪章”的立场,主张用新的能源安全协议取代现行协议,在这种条件下,能源宪章条约的设计也就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

目前,中国已经参与到了许多国际能源合作事务中,但我们应如何有效利用现有能源组织或参与新能源机制的构建?

当前,中国加强国际能源合作,一是重视多边国际能源合作条约的重要作用。多边国际能源合作条约为中国搭建了基础性框架,构成开展经贸合作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因其在缔约国所具有的法律效力的制约,而成为各方能源合作的法律基础。

二是加强与IEA的合作。为了加入IEA,中国政府一方面应尽快增加战略石油储备;另一方面可以与IEA重要成员国协商,采取特别协定的方式,建立特定的“中国—国际能源机构合作协调机制”,并给予中国以特定待遇,如成为“联系国”,享受准成员国待遇等。这种做法与国际能源机构的一些成员国希望中国加入这一机构的愿望是一致的。

三是积极参与欧佩克、海湾合作组织(GCC)、东盟(ASEAN)等机构的能源协作,协调各国石油储备政策,共同应对区域石油危机。与这些组织的多边合作法律制度,可以借鉴国际能源机构的运作机制,对解决石油储备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

四是加强上海合作组织(SCO)框架下的能源合作机制。上海合作组织是目前唯一一个由中国推动发展的多边国际组织。从组织内部结构看,上合组织近期在能源合作领域取得巨大进展的可能性较小。但这一组织的优势在于,未来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直接介入的可能性小。因此,中国可以在此组织上进行高投入,尤其是加强培养能源合作。只要中国经济能保持目前的发展水平,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中国将有能力赋予上合组织合作更多的可操作性。

五是中国要以区域合作为基础,借鉴欧盟能源法律政策的成功经验。积极推动建立“东北亚能源共同体”,从竞争走向合作,以合作代替竞争,共同维护能源安全。东北亚能源共同体合作的内容可包括:区域石油储备和应急反应机制、石油期货、石油过境运输、共同研究制定税收及节能和提高效率的措施、区域天然气贸易和发展液化天然气计划等。

提及区域能源合作,我们必须重视丝绸之路经济带。当地时间2013年9月7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演讲时提出了这一概念。

中国与中亚双方的合作已有20多年历史,合作除了石油和天然气,还延伸到下游石化和电力开发等多个领域。虽然合作领域在不断扩大,但很显然,石油、天然气仍然是核心内容。

近年来,受益于中亚至中国的天然气管道,土库曼斯坦已经摆脱依赖中亚—中央天然气管道的格局,中国已经成为其最大的天然气进口国。而乌兹别克斯坦和哈萨克斯坦仍未彻底摆脱困局。中亚天然气管道的全面扩容——C线加快建设步伐,D线建设工作启动,为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扩大出口中国天然气规模铺平了道路。

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大战略构想,并组织实施,争取在能源国际贸易、上下游合作、装备和技术服务出口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制度变迁从本质上说其实都是需求诱致性的,可能表象上是以政府强制性的变迁方式呈现出来。一个完整的制度变迁过程必然采取政府主导的需求诱致性的制度变迁方式。

虽说国际能源制度供给要有需求引导,但并不等于需求出现后再来安排,更不能等需求出现很久还迟迟不安排。而需求出现后再安排时,就易导致制度断层,影响能源经济发展的速度,当然无法实现制度效率的最大化。因此,我们的国际能源制度供给也要适当超前,进行前瞻性的、有需求的制度安排。

(作者为中国能源经济研究院副院长、首席研究员,教授)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