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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因批准康菲复产被起诉

   2013-08-07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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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美国康菲石油公司(下称康菲石油)在中国渤海造成严重溢油污染事故,已过去整整两年,但围绕此事的众多争端仍在进行。8月5日,由

美国康菲石油公司(下称康菲石油)在中国渤海造成严重溢油污染事故,已过去整整两年,但围绕此事的众多争端仍在进行。8月5日,由中国环保部主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下称中环会)有关负责人向财新记者正式确认,该会已因此事正式起诉国家海洋局。

中环会环境法律中心稽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向财新记者介绍称,8月2日,中环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将国家海洋局推向被告席。中环会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国家海洋局此前批准康菲石油公司蓬莱19-3油田恢复生产违法,并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马勇表示,北京市一中院已表示将于近日约谈国家海洋局与中环会,但约谈时间尚未确定。目前,北京市一中院尚未正式受理该诉讼,该事最终走向还不明朗,是正式立案还是协商解决,皆有可能。

上述消息让公众吃惊。中环会有环保部的背景,国家海洋局则是国土部的下属部门。两部争端的具体事项,则是广受公众关注的一起严重海洋污染事件,其中还涉及外国知名油企与中国的石油垄断企业中海油。

据中环会官方网站,该会是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的一家全国性环境社团组织,由国家环保部主管,现任环保部部长周生贤为该协会副主席。联合会常务理事、理事中拥有大批中国社会各界的中高级政要,其中正部级以上领导40 人,副部级以上领导155 人。

不仅如此,中环会目前还正处环境法学界的争议漩涡之中。6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正式提交《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二稿。该稿第四十八条拟规定,有官方背景的中环会可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条被不少环境界人士指为官协垄断环境公益诉讼。目前,该草案正处公示期间,该条款已成众矢之的。

2011年6月,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件,导致723桶原油和2620桶油基泥浆溢出污染渤海湾。国家海洋局责令蓬莱19-3油田从2011年8月31日起,“停止回注、停止钻井、停止油气生产作业”。

在“三停”状态持续约17个月后,2013年2月16日,国家海洋局发布公告称:“康菲石油已取得蓬莱19-3油田总体开发工程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文件,经过排液泄压、维护治理等一系列整改措施,蓬莱19-3油田已恢复正常状态,具备正常作业的条件,国家海洋局同意康菲石油逐步实施恢复生产相关作业。”

2013年5月14日,中环会向国家海洋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核准文件及核准的依据性文件。6月28日,国家海洋局回函答复,并公开了《国家海洋局关于蓬莱19-3油田开发生产整改及调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意见的批复》(国海环字[2012]716号)和依据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7月17日,中环会向国家海洋局提出行政复议。7月23日,国家海洋局以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在此背景下,中环会于8月2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环会认为,国家海洋局于2月16日作出的同意康菲石油恢复生产的行政批复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严重的违法和不当之处,已对政府依法行政和中国环境保护与公众权益维护造成损害。

中环会认为,国家海洋局作出的复产核准并未组织专家论证,也未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意见,行政程序明显违法。同时,中海油研究总院作为蓬莱19-3油田合作方中海油的下属机构,在基于事故责任方康菲石油的委托下所进行的环评,其环评报告的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值得怀疑。

中环会还认为,国家海洋局在未见康菲石油继续整改排污、生产检测等恢复正常生产的前提条件,且整改成效未得到独立第三方验收的情况下,就于2012年10月24日核准环评报告书,忽视油田存在的实质问题,违反目前海洋环境工程零污染的基本要求。这一核准意见本身缺乏合法性,也不能作为同意康菲石油恢复生产作业的依据。

中环合会强调,康菲石油并未彻底作到国家海洋局提出的整改任务,蓬莱19-3油田恢复生产的条件并不具备,而康菲石油在渤海海洋所用的采油方式在采油领域早被禁止,违反了美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清洁生产技术的相关规定。

中环会还指出,国家海洋局在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和渔业损害赔偿未科学到位前,就同意康菲石油复产,“存在有意使康菲石油逃避持久全面地恢复生态环境责任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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