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新国家能源局的老问题和新命题

   2013-08-07 《能源》
47
核心提示:能源管理正在开启大不同的时代,但旧愁新恨始终存在。这一次是否是另一个试错的过程?新国家能源局正式组建月余,我国能源管理体

能源管理正在开启大不同的时代,但“旧愁新恨”始终存在。这一次是否是另一个试错的过程?

新国家能源局正式组建月余,我国能源管理体制开始新的探索与尝试。

与以往“分权式”改革不同,此轮机构改革更强调能源管理机构宏观管理和服务职能。从时间维度检视,这是能源管理体制第十次大规模调整,甚至被看做是“能源部”之前的过渡。

与刘铁男时代重视项目审批不同,“三定方案”赋予能源局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从国家能源局近期工作安排看,国家能源管理从微观项目审批向宏观管理过渡,从批项目转向宏观战略、宏观规划、宏观政策、能源改革和能源监管等领域,微观管理上简政放权,并强调事后监管。

根据既往改革经验,改革尝试成败与否取决于机构职责定位,以及所赋予的职权。在近30年能源管理体制变迁中,能源管理机构历经国家能源委、能源部、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会。

每一次变革都有部门之间的分权博弈,但此次重组之后国务院大幅简政放权,削减下放部门职权,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式。能源管理正在开启大不同的时代,但“旧愁新恨”始终存在。这一次是否是另一个试错的过程?

如何收拾监管烂摊子?

过去60年,我国能源机构变革经历三次电力部、三次煤炭工业部、两次石油部、两次能源委、一次燃料工业部、一次能源部、一次发改委能源局、一次国家能源局、一次国家电监会。

改革变迁中解决了旧问题,新问题不断沉淀。新的国家能源局不得不面临一个“非计划,非市场”的能源管理体制。从管理职能设置上,在中央层面与政府能源管理的职能部门有21个。

能源管理职能分散在国家能源委、发改委、能源局、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农业部和交通部、环保部、电监会、安监总局等部门。国家电网[微博]、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神华集团等大型国有能源企业也承担部分政策性职能。

在政府管理方式上,市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并存。在能源领域,除煤炭价格完全市场化后,电力、油气、新能源等产品价格仍然实现管制。除此外,投资、项目核准等权限仍然掌握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部门手中。

在本轮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中,市场化仍是方向。能源局并组建市场监管司、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将在能源市场监管和体制改革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从国际能源监管经验看,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职能通常是分开的,涉及安全、环境和健康等方面社会性监管职能均由专业化机构负责,能源市场准入、价格、成本、投资、服务质量和市场交易规则等经济性监管职能由监管机构统一负责。

在我国,当前发改委价格和投资审批仍将发挥作用,财政部、商务部、工信部、科技部、海洋局、农业部等部门也参与能源行业管理。这种状况决定,发达国家的模式暂不可行。

基于此,在此轮机构改革中,大能源部依然缺位,能源监管从“政监分离”回到“政监合一”。

在“政监合一”的管理格局下,如何保证独立能源监管工作的开展?能源局派出机构职权又如何与总部、地方能源部门协调?

从问题的迫切性看,后者更为突出,甚至影响了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的开展。派出机构人士介绍,目前,国家能源局与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地方能源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界定仍不清晰。

基于此,一些地方派出机构原电力监管工作受到影响,更不用提将监管业务拓展到煤炭、石油等领域。目前,能源局监管办(局)工作重心仍是电力安全检查、供电服务质量、电力业务许可等方面。

按照“三定方案”,原电监会派出机构划给能源局实行垂直管理,但方案回避派出机构和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安监局之间的职权关系。从增强能源监管的改革初衷看,明晰派出机构职责至关重要,否则“政监合一”模式只成功一半。

职责与权力如何匹配?

过去十年市场监管经验表明,监管体制改革必须与市场化改革同步。否则,将陷入“无权可监、无力可监、无法可监、无市可监”的尴尬境地。

原国家电监会所以被撤并原因即在于此。业内专家认为,对于新能源局而言,强化市场监管的前提是权力与责任匹配,提高能源局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权威。

但在国务院职能转变、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能源领域取消下放项目审批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改革领域涉及煤炭、电力、油气、新能源等各方面,涉及能源局电力司、煤炭司、油气司、新能源司等多项审批权力被大幅削减。

“三定方案”不再强调能源局负责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含核电)、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管理。在这样的权力配置和政策格局下,国家能源局能源监管工具是什么?

此外,能源监管领域遗留或潜伏的问题繁多,半年之余的改革甚至更让这些问题发酵。诸如,垄断企业成本监管难、投资行政审批与市场需求脱节、垄断环节市场准入“玻璃门”、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有限等。

能源局“三定方案”强调:“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完善能源监督管理,推进能源市场建设,维护能源市场秩序。”但与其职责匹配的权力却未见实实在在的增强。

尤其是在价格要素管理上,新能源局仍然只有建议权。国务院强调“国家发改委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国家能源局意见”,在输配电价格成本核算、跨区电网输配电价、大用户用电直供的输配电价格等方面仍需发改委核准。

中国能源研究会副理事长周大地认为,我国能源行业已从粗放、扩张阶段进入讲质量、讲优化、讲绩效阶段,国家能源局需要转变管理职能。我国能源系统优化、协调平衡方面的工作量很大,能源局在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效过度的产能扩张、调整经济信号、标准法规制定、市场监管、引导投资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可做。

从能源局近期工作安排看,其已经开始尝试向宏观战略、宏观规划、宏观政策、能源改革和能源监管等领域转移,并启动对4类18个课题的调研。如能源局长吴新雄所言,将逐步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强监管”的管理和服务格局。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