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督促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鼓励体制机制和科技创新,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5日在京召开可再生能源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首次执法检查。
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修改。这部法确立的有关制度和有关法律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执法检查组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快发展,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越来越大。但我国高投入、高能耗、高排放的传统发展方式、过度依赖传统化石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方式没有根本转变,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付出了很高的代价,资源和环境的压力日益增大。2012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已达到36.2亿吨标煤,石油对外依存度已达到58.3%,能源资源供给矛盾变得十分突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执法检查组认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是优化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的战略选择,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具有重要作用。
这次执法检查是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的第一次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提出,要把法律确立的基本制度、有关规定和政策措施等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影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认真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关键,从完善法律、政策等方面,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使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据介绍,检查组分成3个小组,将于今年6月中旬分别赴内蒙古、江苏和甘肃等地进行检查,并委托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云南、新疆等1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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