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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日诉中国“限制稀土出口” WTO初裁中方败诉

   2014-03-27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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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中国

26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公布专家组报告,裁定中国对稀土、钨、钼相关产品采取的出口关税、配额管理措施违反WTO相关规定。中国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表示,中方正在评估专家组裁决报告,并将根据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妥善做好本案后续工作。

专家分析指出,不管此案胜败如何,从保护稀有资源的角度出发,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应是加大行业监管力度,限制国内稀土的开采和消费。

2012年3月13日,美国、欧盟、日本将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配额管理和分配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此次诉讼涉及的稀土、钨、钼均为稀有金属,在冶金、机械、化工、航天等领域应用广泛,属于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均被中国列入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资料显示,长期以来,中国以仅占世界23%的稀土储量,供应着全球90%以上的稀土市场。拥有丰富稀土资源的美国等西方国家,并不开采自己的稀土,而是大量进口来自中国的稀土。

中国在开采稀土时付出了巨大的环境代价,稀土分离的化学过程产生大量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据称,其中仅稀土资源丰富的赣南地区,如果要对开采稀土等矿产破坏的土地进行生态修复,初步预计资金投入将高达380亿元以上。

鉴于稀土资源的稀缺性和对环境造成的严重污染,近年来中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稀有金属的管理,2011年中国政府发布《关于促进稀土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对稀土开采、生产和加工进行治理,相应的管理不再采取单一的贸易政策,而是更多地通过产业政策、环保措施,全面地规范国内的生产、消费以及稀土出口,包括对出口进行配额管理。

尽管中国已经加强了对国内稀土行业各个环节的管理,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也援引《1994年关贸总协定》(GATT)中“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例外条款”进行了抗辩,但显然这一主张并没有得到WTO专家组报告的支持。

“稀土案败诉是意料之中的事,之前就有类似败诉的案子。”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业务总监冯军说。

2012年1月底,WTO上诉专家小组曾确认中国限制铝土、焦炭等9种工业原材料出口的行为违反贸易规则。

按照入世承诺,中国可以对84个税号的产品采取征收出口关税的措施。由于涉案的9种工业原材料都不包含在内,中方对于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援引GATT第20条中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例外条款进行了抗辩。但没有得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

“稀土、钼相关产品不在入世承诺的可征收出口关税的84个税号产品之列,钨产品只有一个税号包含其中。”商务部条法司有关负责人解释道。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专家组报告认可了中方有可持续使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以及中方已充分证明存在综合保护稀土资源的政策,但同时认定稀土出口配额措施与保护资源无关。

“这就好比是国内法院的‘一审’,3、4个月后,稀土案还将迎来‘二审’,即终裁。我们正在认真评估,以决定是否上诉。总的来说,WTO是理性解决贸易争端的良好平台。”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副司长杨国华说。

专家分析指出,不管此次稀土案胜败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目标,即使不再对稀土出口采取关税和配额措施,中国也应加强对稀土行业的管理。

“尽管工信部等部门已出台不少相关政策,但是力度还应再加大。首先,可以通过增加矿产税的方式,增加采矿成本。其次,提高环保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一律关闭。”冯军说。

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也认为,目前中国政府最应做的事是限制国内稀土的生产和消费,使之与国外的出口标准一致,这样才能使稀土资源得到真正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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