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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能源局“三定”方案

   2013-06-28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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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务院日前批准《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27日就能源局三定方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国务院日前批准《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27日就能源局“三定”方案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问: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中,机构和职能设置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作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体制改革建议,负责能源监督管理等。

在机构和职能设置上,一是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积极性;二是加强和改善能源领域宏观管理,减少微观事务管理,通过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减少能源事项管理节点,节省政府资源,减轻企业负担;三是加快完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行业监管机构和事后监督机制,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作用,避免因取消事前审批而引起市场无序和安全隐患。

问:请介绍国家能源局“三定”工作中,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有关情况。

答:新“三定”中,在整合原国家能源局和原电监会职能基础上,重点强调职能转变,明确取消8项职责:1、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2、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3、取消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审批;4、取消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验收和安全监测系统检查验收;5、取消发电厂整体安全性评价审批;6、取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范和方案审批;7、取消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审批;8、取消电力行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审批。

其中,两项已在《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明确,新取消的6项是近期能源领域又一次简政放权。

问:为何取消前三项职责?

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

关于取消电力、煤炭、油气企业的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发展建设规划审批职责,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市场体系不断健全,企业投资主体地位逐步确立,编制企业发展建设规划更多是企业自身需要;另一方面在能源领域,以国家级能源总体规划、地方能源规划和能源行业专项规划组成的能源规划体系逐步完善,加上对投资活动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可以有效指导和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实现能源生产的总体布局设想。因此,以审批企业发展建设规划来限制企业投资的方式与目前市场经济条件和政府管理方式已不相适应,应予取消。

关于取消电力市场份额核定、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等审批职责,可以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保障和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利,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释放改革红利,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问:后五项职责将由哪些安全责任主体继续开展?能源局怎样加强后续监管?

答:这五项职责涉及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在过去一个时期内,这五项职责是电力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企业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这五项工作的相关工作规范、标准已较完备,电力企业已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可以由企业或中介机构自主开展这些工作,取消审批和验收后不影响这些工作正常开展。取消审批和验收职责后,涉及4、5、6、8项职责的相关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开展,涉及第7项职责的相关工作按规定由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评审。

国家能源局今后将把工作重点放在职责取消后的后续监管上,立即开展对现有电力安全监管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保证职能转变后法规制度无缝对接;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责权分明的监管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专项督查、隐患排查治理等手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保持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良好局面。

问:取消这些职责后,国家能源局将如何加强能源监督管理?

答: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成立后,将丰富监管手段,创新能源监督管理方式,加强能源市场监管,保障能源项目有序建设。强化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制订、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制度机制设计、全局性事务统筹管理、体制改革统筹协调等职能,以能源战略、规划、产业政策等为抓手,完善宏观调控体系,重点加强能源规划的实施与监督,提高能源规划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做好产业引导、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优化能源布局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工作,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培育改善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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