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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鼓励再生资源利用

   2013-12-27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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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万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万静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通知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对未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取消其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对此,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教授刘剑文认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顺应了低碳经济发展大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具有公益性,是在帮政府和社会解决问题,国家应该让利于民,不要怕这个行业发财。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及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据悉,废旧物资回收利用行业,长期以来一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自2011年起,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被全面取消。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按照这一通知,2011年起退税政策全面取消,目前,虚开发票偷逃税款的现象虽然得到遏制,但回收行业的税负率由2010年的8.863%骤升为16.12%,大量回收公司面临停产或注销,直接影响了下游利废企业的生产成本。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也表示,职能部门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时要有长远的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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