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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能源转型 汲取德法前车之鉴

   2016-05-03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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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中美两国签署了旨在延缓全球变暖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的达成,将改变自上而下的气候治理模式,过渡到自下而上的新

日前,中美两国签署了旨在延缓全球变暖的《巴黎协定》。《巴黎协定》的达成,将改变“自上而下”的气候治理模式,过渡到“自下而上”的新竞争模式,开启了新一轮零排放时代的大国博弈。

而在欧洲,自欧盟委员会2015年2月通过“一个有远见的气候变化政策弹性能源联盟框架策略”后,过渡到一个低碳、安全和有竞争力的经济成为优先事项之一。但受到欧洲整体经济的影响,以德法两个中坚力量为代表的欧盟成员国,其能源转型之路一波三折、前途未卜。

在可再生能源领域、能效、建筑、交通领域,德法两国目标一致,政策工具类似。从两国政策实践看,低碳化竞争的核心领域在于,可再生能源及气候友好型技术的推广、使用。作为工业强国的德国,于2004年、2009年和2014年分别三次修订《可再生能源法》,逐步降低补贴,减少支持政策,并试图引进竞标等市场竞争机制。德国可再生能源中,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位于前三。然而,资源来源的不稳定性、储能技术难题、可能的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问题,给未来前景提出了诸多争议。在核能方面,德国2022年核能退出的替代方案仍悬而未决,18%的电煤使用何去何从,都制约了能源转型目标的实现。

作为欧洲农业大国的法国,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对于可再生能源是否拖累国家经济,也颇具争议。由于总体预算紧张,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亦在减少。可见,由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过度高昂,德法两国迄今均未能达到预期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长期经济支持政策难以为继。

绿色能源转型,成本高昂、目标远大、现实艰难。汲取德法两国的前车之鉴,我国有必要建立绿色能源转型的法律框架。这是一个系统化工程,涉及领域广泛,需整合不同政策法律资源,建立一套复杂的、可调节的支持体系。同时,整合就业成本、环境成本于化石能源成本中,改变补贴路径,以电力制度、电价制度改革为核心,寻求社会共识,最小化损害企业竞争力,并重新核算社会成本,最大化引入全球竞争。

在国际层面,可以倡议推动建立一个全球清洁能源法律公约框架,以便促进可再生能源国际法律框架的形成,并与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国际法律相链接,以灵活工具应对未来全球能源安全挑战。

(作者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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