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 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平台经济视为经济新增长点,并探索新业态的监管规制。8月18日下午,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在京举办“互联网平台竞争法律问题研讨会”,十余家研究机构的法学专家和经济学者出席会议,并就《指导意见》和平台交易规则进行了讨论。
平台经济中出现各种新的交易规则,“独家交易”是其中之一。在之前的一些讨论中,独家交易被笼统的称为“二选一”,也被视作要求消费者和商家非此即彼的选择,这个说法实际上是对商业常识的误解。
大部分与会专家均认为:独家交易是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平台竞争中的常见现象,平台经济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商业模式,出现了许多创新的竞争方式,独家交易是其中之一。这种交易方式可以促进市场竞争,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消费者的福利。对于其中有许多“一时看不准”的情况,采取监管时候需要秉持包容、审慎原则。
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如何看待《指导意见》?如何结合《指导意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些热门议题在研讨会上被多维辨析。
独家交易提升了行业竞争,最终获益的是消费者
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曲创认为,独家交易是商业竞争、尤其是互联网时代平台竞争中的常见用户策略——如果不允许平台独家交易,或者不允许平台以某种方式争夺用户,对平台来说就类似于不允许餐馆做饭,其经营会受到很大障碍。
曲创认为,“平台竞争的首要目标是用户,而不是争价格的高低”,这是“商家与商家之间的竞争”,是面向消费者的争夺。在两个发展成熟的互联网平台间,独家交易的反竞争效应非常微弱。
经济学实证研究发现,这种竞争的结果会提高市场参与程度,哪怕是中小规模的商家,也可以参与到与大品牌的竞争中去,其结果显而易见——商家竞争越激烈,消费者得到的好处越多。
一家平台运营背后都有大量的成本投入,《比较》杂志研究部主管陈永伟表示,独家交易的方法保证了平台为商家打造品牌等方面所做出的投入能够有所回报,促使平台更愿意为入驻商家投入。
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与反不正当竞争局副局长李青也指出,消费者往往依赖的是品牌而不是平台。商品无论在哪个平台售卖,在消费者手机屏幕上的体现仅仅是APP不同,消费者肯定买得到自己想要的商品,从这一点来看,独家交易行为对消费者利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审慎监管企业的竞争方式,给创新一点空间
面对8月8日出台的《指导意见》,昨日研讨会上不少专家都认为,该文件的主导思想是促进产业发展。尤在当下经济形势中,互联网对于促进产业发展起到了促进性的作用,考虑平台经济的特殊性,关于文件落地及监管细化需要更加审慎,根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判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黄勇提醒与会者关注,《指导意见》中促进产业的发展依然是主导思想,尤其是我们要在当下经济下行不确定的情况下,互联网还是一个强心针、是一个促进器,要促进产业的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行政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教授提出,数字企业的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不同的企业都处于不同的寿命周期,审慎、包容、智慧、简约的监管理念有助于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茁壮成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政府规制面临一个结构性转型的问题,既不是加强规制,也不是取消规制。
与会专家认为,《指导意见》虽然提到了“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但不能因此死板地限制所有企业均不能签署独家交易的排他性协议,应该回归到法律中进行具体判断。同时,还应继续思考如何将包容监管、审慎监管与依法监管良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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