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氢能科技 沙蓬绿色种养产业模式 联源科技 超联科技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园区

吴钟瑚:推动能源革命需法制引领保障

   2014-11-06 中国石油报
51
核心提示:【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治国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推动能源革命也需要发挥能源法律规范的引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治国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法治道路。推动能源革命也需要发挥能源法律规范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推动能源消费革命和能源生产革命需要加快市场化改革,还原能源的商品属性,去除非市场化因素,明确市场的主体地位,构建有效的竞争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作为推动能源革命的顶层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发挥能源法律规范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完善能源市场功能,还原能源商品属性的同时,重要的还有消费者市场主体的归位和法定。消费者应具有公平、无歧视的选择权,辅以能源消费端的用电智能化,自由选取用电时间、时段,实现用电量的实时计量和价格可选,能源供应市场将受到真实需求的驱动。政府运用的价格、税费、奖惩政策,要较少地使用在能源供应侧,以激励更多消费者合理使用能源和选用清洁的可替代能源。

消费者是能源消费革命重要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其用能习惯与偏好,除了法律应予权益的保障,还应该通过能源法律和政策来规范和引导纠正不合理性,从而达到全社会节约使用能源。

伴随生活质量的提升,合理用能的考量标准和规范亟待建立。为展现经济的繁荣,塑造城市形象,五彩斑斓的广场和建筑物灯光照明,彻夜开放;为了尽显豪华的居家环境,采用高耗能灯具;近几年在住房市场中,待售住房和规模不小的度假休闲房,空房率高,连片供热不能单户热控制和计量,在无人居住的情况下,仍然在耗能供暖。以上种种无不造成能源的过度使用和奢华消费,与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相距甚远。但是,在现行能源消费制度下,只要能够支付得起能源费用,用多少都是合理合法的,有些时候还被当作促进消费的措施和手段。增强节能意识,虽然采取了经济政策激励和宣传教育的方式,但是由于缺少法律调整手段,效果有限。通过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引导能源消费群体转变消费观和理念,规范消费者合理用能行为,是能源消费革命、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新的能源立法诉求。

能源生产和供应在市场需求驱动和变动下,调整生产供应量和品种以达到平衡。但是一些计划性的指标分配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仍在能源市场的供需平衡中起作用,反映能源真实成本的价格机制尚未形成,导致市场需求往往失真。比如,国家对可再生能源供应端的补贴政策为生产商带来利好,但受补贴资金量限制,需通过项目审批核准,其结果是有的地方蜂拥而上,电网消纳不了,有的地方则受补贴额的局限,欲建不能,“弃风弃光”与装机不足分别在不同地区出现。这样就产生了两种声音:有的说产能过剩,有的说不足。能源项目无序建设和规划目标朝令夕改,无不反映出能源发展没有得到规制的现状。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市场的信号失灵,原因在于市场化不足和机制缺欠,市场主体的需求受到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被抑制或者放大。通过能源体制的深化改革,消除政府对市场的控制,建立公平、有效竞争的能源市场结构和运行机制,释放出需求的真实信息,使能源供应侧做出及时反应和调整,能源的规制发展才能进入轨道。

无论能源消费革命,还是能源生产革命,必须建立在相应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基础上。深化能源体制改革首当其冲,建立和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作用的机制,必须加快能源的市场化改革。消费者、投资者和能源生产供应企业,都是市场的主体,其标志是投资和消费行为及权益的实现,必须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规范,靠市场发挥作用。能源是市场化程度不高的产业领域,究其原因是长期以来制定政策和改革决策的基点,是把能源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战略产业,国有经济成分较高,是国家经济安全的支撑,因担心改革伤筋动骨,改革难以深化,从而延滞了改革进程。国家对国企的控制与依赖,加剧了国企的市场垄断。能源规划的法律地位缺失,能源项目往往与规划计划脱节,企业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核制,人为操作空间太大,其结果是无序建设乱象横生、腐败蔓延,环境生态破坏未得到根本治理。能源产品市场价格机制没有形成,政府制定价格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造成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差不合理。煤电联动的机理是对的,但由于不是通过市场机制,而是政府人为调控,导致按下葫芦起了瓢。如果采用企业市场定价,政府监管其成本和利润率,将起到对企业投资和资本运作的利益保障和投资的导向作用。

现行的财政补贴制度,主要是补给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方,对于消费者缺乏激励。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富集区与能源的主要消费区呈逆向分布,西北部可再生能源基地向东部地区大规模输送,高昂的输送成本成了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经济性障碍。而实施在消费端财政补贴及消费者自愿认购的政策,一方面可以冲减用户负担的高成本,另一方面对用户产生激励作用,促进自愿认购,从而有利于拓宽新能源市场。同时,为培育新能源产业的竞争能力,加快商业化和产业化步伐,财税扶持政策要建立逐渐弱化和适时退出机制。

以能源革命为主导,深化能源改革,规范消费行为、规制能源发展,加快能源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构建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律体系,废除计划经济不适合能源市场化的法规、规章制度,修改不适用的法条和规范,创新制度完善法律规范。通过这些措施,我国能源发展将步入快车道,尽快建成现代能源产业。

(作者吴钟瑚,为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中国能源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目的在于弘扬科技创新精神,传递更多科技创新信息,宣传国家科技政策,展示国家科技形象,参与国际科技舆论竞争,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网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