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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非法盗采痼疾难倒工信部

   2014-10-08 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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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对于屡屡撞入公众视野的稀土问题,监管部门也有一肚子苦水要倒:鉴于南方稀土矿埋藏浅、易开采的分布状况,监管本身就是个难题;

对于屡屡撞入公众视野的稀土问题,监管部门也有一肚子“苦水”要倒:鉴于南方稀土矿埋藏浅、易开采的分布状况,监管本身就是个难题;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更是让打击“黑稀土”陷入执法困境

“这3年以来,国家对稀土的开采和管理越来越重视了!但就目前情况来看,‘黑稀土’是个始终绕不开的话题。”

9月24日,坐落在北京市万寿路27号的工信部办公大楼里,原材料司稀土处处长施耀强向法治周末记者坦言,对“黑稀土”的打击一直是个难题。

同一天,由法治周末记者采写的报道《“黑稀土”的“洗白”路》,揭秘了7家企业收售非法盗采和来源不明的稀土矿产品,充当“黑稀土”“逍遥”市场的“洗白”工具,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尽管这几年打击力度在不断加大,但‘黑稀土’的开采和买卖问题一直都像痼疾一样的存在。”这份困扰了施耀强许久的苦恼,在近一段时间,更是频繁压上他的眉间、心头。

“福建省龙岩市公安机关最近破获了一起稀土买卖案,却始终找不到特别合适的法条来定罪。”施耀强眉头紧锁,“在打击‘黑稀土’的交易上,我国现行法律还是一片空白!”

现行法律存在漏洞

2011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12号文”,即《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规定,要用1至2年时间,建立起规范有序的稀土资源开发、冶炼分离和市场流通秩序,使资源无序开采、生态环境恶化、生产盲目扩张和出口走私猖獗的状况得到有效遏制。

如今,3年时间匆匆而逝,“黑稀土”的打击行动却始终受到桎梏。

据施耀强介绍,近段时间,龙岩市公安局打掉了盘踞龙岩已久的“黑稀土”买卖团伙,涉案人数达5人,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

“本来是挺值得庆贺的一件事,但公安机关却一直难以找到合适的罪名来追责。”施耀强称,“矿产资源法只对开采环节进行规制,涉及不到买卖环节。”

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同时,第三十九条提出,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两条规定确实在源头上遏制了‘黑稀土’的出炉。但总有漏网之鱼存在,这些漏网的‘黑稀土’进入了买卖环节以后,要怎样进行追责?”施耀强有些忧虑。

“黑稀土”买卖环节的法律空白,造就了众多稀土商贸企业违法收购“黑稀土”的温床。

“龙岩这个案子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最后他们(龙岩市公安局)是以非法经营罪来界定的。”施耀强说。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限制经营、买卖的物品、许可证或批文,以及其他如电信业、证券、期货业等的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有上述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然而,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除去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钨、锡、锑、离子型稀土矿产列为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通知》中提出,离子型稀土矿产品的国内销售,由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定指令性计划,统一管理,严禁自由买卖之外,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黑稀土”买卖是否违法进行定义。

“通知够不上法律和法规的范畴。”德衡律师集团(北京)律师张兴宽解释道,“由此扣上非法经营的罪名恐怕有些牵强。”

在他看来,收购、倒卖“黑稀土”的行为,实质上可划作销赃行为。“这是目前唯一比较适用于‘黑稀土’买卖的规定了。”

面对稀土管理此起彼伏的法律难题,施耀强也回应道,由工信部牵头拟定的《稀有金属管理条例》正在不断加速推进当中,“我们争取尽快打破这个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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