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将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共六省市将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成为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通知》明确,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保部,抄送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据悉,除了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等10项指标也将作为考核内容,一同成为中央财政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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