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证实,该院近日对备受关注的一家民营企业起诉中石化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反垄断法,并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该民营企业以“地沟油”“泔水油”等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销售体系进行销售。
昆明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今年1月初,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燃油销售体系。
原告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维镖诉称,盈鼎公司是主要以“地沟油”“泔水油”为原料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其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和生物柴油调和燃料产品经合法检验后,均符合国家和云南省质量标准。
陈维镖称,盈鼎公司从2008年开始投产,但一直未获准进入被告的燃料销售体系,造成了企业的停产和亏损。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向法庭诉请判令被告接收其生物柴油产品,并赔偿损失经济30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答辩称,被告系云南省成品油销售企业之一,在生物柴油产品领域不具有市场垄断地位。被告认为,没有销售原告的产品是因为原告自身产品质量和经营模式的原因,原告既没有提出完整的交易请求和条件,也没有在诉讼前提供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效依据。
昆明中院7月3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后,法院按照双方意愿组织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相关法律和证据证明,被告负有采购、混配、销售生物柴油的法定义务。由于在云南地区进行经营的主体是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因此承担该责任的主体也应该是中石化云南分公司。
在被告是否具有垄断行为方面,法庭认为:“从原告的举证和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在云南成品石油销售市场所占的份额达到二分之一”,按照反垄断法规定,可以推定其在云南成品油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证据显示,原告曾委托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送达请求交易的律师函,因此被告所称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发出的交易请求长期不做正式回复,不给原告交易谈判的机会,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
由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经济损失,故法院未给予支持。
据此,昆明中院12月8日判令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销售体系,并驳回盈鼎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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