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13日在官网披露,近日云南省高院对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下称“云南盈鼎”)诉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中国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下称“云南石油”)重审案做出二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历经3年多的国内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最终以中石化胜诉告终。
云南盈鼎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2014年,该公司状告中国石化、云南石油,要求将其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中国石化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2014年7月,昆明中院开庭审理,并于同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云南石油将云南盈鼎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驳回云南盈鼎的其他诉讼请求。云南石油、云南盈鼎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5年4月,云南省高院二审开庭,同年8月,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6年10月,昆明中院重审一审宣判,以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不属于违反《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行为;双方在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问题上不存在竞争关系等,依法驳回云南盈鼎的诉讼请求。随后,云南盈鼎提出上诉。2017年4月,本案重审二审在云南省高院开庭,9月,云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
据悉,在当日庭审上,云南石油分公司代理人表示,界定相关市场是评判反垄断法下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的前提,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应为脂肪酸甲酯市场,争议的商品不是成品油,而是中间产品。生物柴油BD100是相关理化指标满足国标技术要求的脂肪酸甲酯产品,而用于化工用途的脂肪酸甲酯则主要根据客户的需要确定相关理化指标,其标准不同于生物柴油BD100国标。鉴于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自身并未涉足脂肪酸甲酯的商业化生产,且在买家中并无现实市场份额而仅为潜在购买人,其在本案相关市场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该代理人同时表示,《合同法》确立的合同自由原则应视为最基本的原则而予以严格遵循,“反垄断法”通过对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的审慎平衡,利用国家权力禁止“拒绝交易”而干预交易自由的,此情形应属例外。且双方尚未进行达成交易所必须的实质性磋商程序,不具备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拒绝交易”行为进行认定的逻辑基础。云南石油分公司与盈鼎公司不具有竞争关系。“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拒绝交易一般指拒绝提供而非拒绝购买等,因此不存在“拒绝交易”行为,盈鼎公司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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