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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雷:化解煤电矛盾不妨交给市场去解决

   2016-12-12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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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今年年中以来,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电力企业的成本压力不断上升,直接影响了电力行业的经济效益,电力行业不断呼吁控制煤炭

今年年中以来,随着煤炭价格的不断上涨,电力企业的成本压力不断上升,直接影响了电力行业的经济效益,电力行业不断呼吁控制煤炭价格。为此,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一系列平抑煤炭价格的措施,并且推动煤电双方签署长期协议价格,以稳定电煤价格,避免电煤价格大起大落。

必须承认的是,作为唇齿相依、关系紧密的上下游产业,我国的煤炭和电力行业的关系长期以来是不和谐的。当煤炭价格上涨的时候,煤炭行业不断提高价格,挤压电力行业的利润空间;反之,当煤炭价格不断下行的时候,电力行业又拼命压价,挤压煤炭行业的利润空间。这么多年来,煤电双方一直没有建立起一个稳定和谐的相互关系,没有形成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电煤关系为何如此紧张?

我国基础能源的资源赋存条件是“富煤、少油、缺气”,这样的资源禀赋决定了煤炭始终是我国最主要的基础能源,也由此决定了火力发电是我国电力的主要发电方式。近些年来,火力发电占全国发电量的比重一直维持在70%以上。因此,火力发电是煤炭最大的下游,火电耗煤占到我国煤炭消费的一半左右。2015年,全国煤炭总消费39亿吨,其中全部火电行业耗煤19亿吨,占到全部煤炭消费的49%。如此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理应使双方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但事实并非如此。

我国煤炭企业大多数产业结构较为单一,多数以简单的煤炭生产为主,发电、煤化工等相关产业或其他产业占比较小。由于煤炭资源的赋存条件、开采难度、运输距离等因素企业无法控制,且安全投入、设备投入、人工费用等生产成本很难人为降低,因此煤炭行业的效益只能取决于煤炭价格高低。

而对于电力行业而言,燃煤成本是火电企业主要的变动成本,其他方面的成本如维护、工资、折旧摊销、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相对稳定。

正是由于双方的利润都取决于煤炭价格,因此煤炭价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双方的利润,一方希望价格尽可能高,而另一方希望价格尽可能的低,这就造成了双方激烈的冲突。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一直到2003年,煤炭价格一路走低,煤炭企业极为困难,而电力企行业保持着较好的经营状况。但是从2003年以后,煤炭行业进入黄金十年期,煤炭价格不断上涨,煤炭企业效益不断改善,电力行业则日益困难。2012年以来,煤炭价格一路下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日益恶化,利润率不断降低。

从2010年到2015年,全国工业企业平均利润率从7.6%下降到6%,下降1.6个百分点,煤炭企业利润率从14.6%下降到1.7%,下降近13个百分点,电力行业则上升近4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我国煤电双方一直存在着利润率此消彼长的负相关状态,降低对方的利润率才能提高自己的利润率,既形成所谓的零和博弈。

化解利益矛盾仍需从利益入手

为了解决电煤之间的矛盾,国家发改委一直试图进行调和,从早期的电煤计划价格到后来的煤电联动,再到两次电煤最高限价,又到最近的推行长期协议。尽管国家发改委不遗余力的撮合,但双方的利益矛盾并未解决。

那么,究竟应该怎样建立和谐稳定的煤电关系呢?

笔者认为,行政手段有一定的作用,但从中长期而言,不断进行行政干预对于建立一个健康稳定的市场体系是不利的,也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精神。要想建立煤电双方和谐稳定的关系,必须从利益关系入手,寻求用市场的办法加以解决。

首先,参考国际做法,大力促进煤电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协议价格。在发达国家少有听说煤电双方存在激烈矛盾,这是因为在发达国家煤电双方会根据运输条件选择相对稳定的供货方,然后煤电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形成非常稳定的供需关系,双方确定的长期协议价格不会因市场的短期波动而变化,从而稳定了双方关系。目前国家发改委正在想办法推动煤电双方签署长期协议,正是借鉴了国际这一通行做法。

其次,煤电双方可以向对方产业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双方的共同利益关系。如我国神华集团就有专门发电的国华电力,大同煤业也有漳泽电力,其他一些煤炭企业也有一些发电厂;而电力企业也投资建设了一些煤矿,我国五大发电集团大多都有煤炭相关产业,中电投还控股了露天煤业,国电集团控股了平庄能源,这样在煤电双方就形成了利益关系,双方的矛盾就会慢慢化解。

最后,通过资本市场之手在煤电双方形成稳定的利益共同体。尽管煤电双方向对方的领域发展有一定好处,但实际上规模很难做大。这是由于我国的煤电双方隶属关系不同,如五大发电集团均为央企,而煤炭企业多属于省属企业,双方直接向对方发展难度较大。另外,不管发电还是采煤,都是比较专业的工作,各自不一定具备对方的专业知识,向不熟悉的领域发展容易产生错误。同时,由于我国煤电双方产能都已经较高,双方再建设对方行业的产能容易造成进一步的产能过剩,形成浪费。因此,最有利的方法是双方通过换股的方法互相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票,从而形成稳定的利益关系。这种关系一旦形成,还可以对双方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程度的风险对冲,即当煤炭价格下跌的时候从电力板块获得利润,反之当煤炭价格上涨时,从煤炭板块获得利润,从而保持上市公司盈利的稳定性。笔者认为,这是运用市场方法解决双方矛盾的最好手段。当然,这需要在国企改革、上市公司管理的法律法规等方面作出改革。

总之,煤电行业是上下游关系,一方的健康发展取决于另一方的健康发展,双方理应形成长期稳定、休戚与共的利益共同体,而不是互相倾轧、相互争斗的矛盾体。

【专家简介】邢雷,中央财经大学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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