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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布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

   2022-05-10 河北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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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能耗替代是

5月7日,河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能耗替代是指: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地区,本年度内新上用能项目;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新上能耗强度高于当地或全省五年规划期末预期能耗强度的用能项目。

煤炭替代是指:新增煤炭消费的用煤项目。

办法提出,对跨市域的产能置换、整合搬迁等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指标同步随项目跨市域转移,转移量不低于项目退出年前一年实际能源、煤炭消费量的50%。若两地政府协商一致,以协商意见为准。

通过能耗、煤炭替代审查的用能、用煤项目,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造成能耗、煤炭增加的、替代源发生变更的,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新的替代源,并编制补充方案,报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年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需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能耗、煤炭替代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仍需建设的应申请延期。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有效期限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应文件。替代方案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办法明确,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替代方案审查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项目投产后的能耗、煤炭实际消费量,不得超过审查核定的量。未落实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的用能、用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河北省发改委起草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7日至2022年6月8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资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757

电子邮件请发至:hbhz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7日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和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完成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明确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能源消费、直接煤炭消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分别简称用能项目、用煤项目)。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按照规定需经各级投资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能源消费是指消耗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以及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

直接煤炭消费(以下简称煤炭消费)是指以原煤、洗精煤、其他洗煤、水煤浆、型煤、煤粉等为燃料,其耗煤设备(设施、工具)主要包括锅炉、窑炉、气化炉、炼铁高炉等。

第三条 能源、煤炭消费等(减)量替代(以下简称能耗替代、煤炭替代)是指用能项目、用煤项目的新增能源、煤炭消费,需由其他途径等量或超量减少能源、煤炭消费来实现。

第四条 用能项目能耗替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的监督管理,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统筹负责。

第二章 替代政策

第五条 实行替代的项目范围。

(一)能耗替代

未完成上年度能耗强度下降目标的地区,本年度内新上用能项目;用能空间不足的地区,新上能耗强度高于当地或全省五年规划期末预期能耗强度的用能项目。

(二)煤炭替代

新增煤炭消费的用煤项目。

第六条 替代实行行业和地区差别政策。

(一)能耗替代

行业差别政策。“两高”行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同)用能项目能耗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能项目及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能耗替代系数为1.0。

地区差别政策。能耗强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地区,替代系数为1.2,其他地区为1.0。

能耗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D×K1×K2

其中,Q指能耗替代量;D指扣减本企业(集团)替代量后,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K1指行业系数;K2指用能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二)煤炭替代

行业差别政策。“两高”行业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2,其他行业用煤项目及热电联产等集中供热项目煤炭替代系数为1.0。

地区差别政策。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最低为1.2,按上年度全省空气质量从好到差排名(以省节能主管部门《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的通告》发布时间为准,已经受理的煤炭替代方案,按受理时的替代系数),依次递增0.05,定州、辛集市煤炭替代系数依据空气质量指数参照确定;其他城市替代系数为1.0。

煤炭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D×K1×K2。

其中,Q指煤炭替代量;D指扣减本企业(集团)替代量后,项目新增煤炭消费量;K1指行业系数;K2指用煤项目所在地区系数。

第七条 原料用能、原料用煤不需替代,在计算替代量时予以扣减。

第八条 根据节能削煤工作需求,适时调整用能项目能耗替代、用煤项目煤炭替代系数。

第九条 能耗、煤炭替代应当在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第三章 替代来源与替代量计算

第十条 替代获取的主要途径: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以及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能源、煤炭消费;

(二)实施节能技改减少的能源、煤炭消费;

(三)关停或拆除设备设施减少的能源、煤炭消费;

(四)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而减少的煤炭消费;

(五)其他符合要求的能源、煤炭消费减少途径。

第十一条 对跨市域的产能置换、整合搬迁等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指标同步随项目跨市域转移,转移量不低于项目退出年前一年实际能源、煤炭消费量的50%。若两地政府协商一致,以协商意见为准。

通过上述途径形成的替代量,在企业(集团)内部跨市域使用的,由相关市政府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替代源需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企业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费减少量,并且已纳入统计;

(二)设备:具有计量装置、用能记录等,可追溯、可计算实际发生量;

(三)时限:与项目开工建设时间在同一个五年规划期内。

第十三条 能耗、煤炭替代仅限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上述途径获取的能源、煤炭消费量,可以通过行政划拨、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等方式取得。行政划拨意见由市、县政府或其授权的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协议转让或市场购买需有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市场成交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能源、煤炭消费替代源,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体关停、转产,能源、煤炭消费减少量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按照关停前3年实际消费量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部分用能设备设施关停拆除,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费压减量,根据企业能源统计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实际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改,提高能效水平形成的能源、煤炭消费减少量,按照相同产量下,技改前后统计数值的差额测算。

(四)用煤设备改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形成的煤炭减少量,应根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或企业统计报表及能源消耗情况,核定其改造前3年实际煤炭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以上测算中,对跨五年规划期且平均值高于当前规划期内平均消费量的,按当前规划期内平均消费量测算。

第四章 替代方案编制与审查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所属行业和地区,编制能耗、煤炭替代方案。

第十六条 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进度、总投资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方案、工艺和设备情况,主要用能、用煤设备设施;

(四)项目能源、煤炭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能源、煤炭种类、数量、各项参数指标;

(五)替代量计算方法及依据;

(六)替代源、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七)结论建议;

(八)附件,包括替代源汇总表、替代源及替代量入统或测算依据证明、替代源真实性及不重复替代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替代方案审查,实行属地管理:

呈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用煤项目,其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审查由市级(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下同)、雄安新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其他用能、用煤项目由市级、雄安新区节能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节能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能耗、煤炭替代方案主要审查内容:

(一)替代方案的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

(二)项目新增能耗、煤炭消费测算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替代源的可行性,替代量计算的科学性、准确性;对当地能耗指标完成影响评价;

(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和真实有效;

(五)其他需审查的内容。

第十九条 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应在办理节能审查意见之前取得。

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办理节能审查的项目,在提交节能审查相关材料时,一并提交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意见和替代源汇总表。其他项目的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意见报省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经节能评审后能耗、煤炭增加的,节能审查机关应致函原替代方案审查单位,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补充落实替代源并修改替代方案,重新出具能耗、煤炭替代方案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能耗、煤炭替代审查的用能、用煤项目,因项目建设内容调整造成能耗、煤炭增加的、替代源发生变更的,应在项目投产前,落实新的替代源,并编制补充方案,报原替代方案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年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需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能耗、煤炭替代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仍需建设的应申请延期。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有效期限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的相应文件。替代方案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能耗、煤炭替代工作,协调能耗、煤炭替代来源,组织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能耗、煤炭替代指标交易,并对能耗、煤炭替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用能项目能耗、用煤项目煤炭替代落实情况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

第二十五条 对未完成能耗强度和总量、煤炭消费削减目标任务或行政区域内项目替代方案不落实的市、县,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应责成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行政区域内能耗、煤炭替代审查。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原则,认真开展能耗、煤炭替代方案编制、评审、核查等工作。对于第三方机构在编制、评审、核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依规从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方机构评审或现场核查工作经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第三方机构不得收取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他单位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替代方案审查部门应撤销原审查意见,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规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第二十八条 项目投产后的能耗、煤炭实际消费量,不得超过审查核定的量。未落实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的用能、用煤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项目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负责项目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2019〕-41)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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