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1月9日)从自然资源部获悉,我国将全面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日前,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涉及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储量管理改革3方面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焦点1
全面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据介绍,在油气勘查开采管理改革方面,我国将全面放开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包括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
同时,将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自然资源矿业权司司长姚华军表示, 自2012年以来,自然资源部先后开展了页岩气、常规油气、煤层气探矿权竞争出让改革试点,对准入门槛进行了实践探索。
“油气一口探井成本上千万甚至高达亿元人民币,要求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须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意见》考虑到油气勘查的高风险、高投入等特点,对企业净资产做了最低要求,且规定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姚华军说。
焦点2
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
《意见》提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明确除协议出让外,对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同时,严格控制协议出让,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
开展砂石土等直接出让采矿权的实行“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但要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
此外,还将调整探矿权期限。据介绍,根据矿产勘查工作技术规律,以出让方式设立的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面积的25%。
为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意见提出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据了解,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等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焦点3
18种评审备案情形缩减为4种
为最大化降低社会认知和信息交易成本,《意见》明确,将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据介绍,固体矿产将分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
自然资源部矿保司司长鞠建华介绍,现行储量管理制度设计中,主要有评审、备案、登记三个环节,存在评审范围边界不清,备案与登记管理环节重复,登记审查环节较为复杂,需经评审机构核实、下级管理机关初审等多个环节,登记数据项多、填报内容多,容易出错等问题。
此次《意见》提出,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取消登记环节和登记书,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同时缩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将原来18种评审备案情形减为4种,即只对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进行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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