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向全国14个省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出了《关于交办主要污染物严重超标重点排污单位问题清单的函》。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部执法局汇总整理了2023年第二、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天数占比20%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清单,要求各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并对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该问题清单列出了44家企业名单,其中二季度19家,三季度35家。清单显示这些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天数较多,涉及超标污染物既有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废气类,也有COD、氨氮、总氮、总磷等废水类。其中,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某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第二季度生产天数91天,超标天数82天,超标天数占比高达90.11%。
这些重点排污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装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然而,当部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显示污染物排放超标了,却在长时间内未得到这些重点排污单位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重视,这些重点排污单位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也未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阻止超标排放行为的持续发生,直至此次部执法局交办。这些重点排污单位在二三季度的长期超标排放行为,凸显了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的缺失。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是生态环境监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用于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以便于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及时发现和处理超标排放问题。因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尤为重要。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持续优化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规范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管理,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以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然而,在确保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同时,如何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应引起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部门的高度重视。这里的及时性是指通过在线监测数据及时发现超标排放问题,并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处理超标排放问题,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地要加强企业法律主体责任意识宣贯。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主体是企业,达标排放是底线,自动监测数据长期、频繁超标属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建立责任人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置专人专岗,明确职责,专职负责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维护、值班值守和数据巡查。各地可出台相关政策,明确企业在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第一时间,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通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生态环境部门,以便集中各方力量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在企业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第一时间,迅速行动查明原因,对涉嫌环境违法、屡教不改、长期不改的要迅速立案查处。
加强业务指导。笔者检查中发现,因专业知识和人才的欠缺,部分企业难以迅速查清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的原因。生态环境部门可选派执法能手或协助企业邀请相关行业的专家进行协助,查清超标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细化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完成时限,按照时间节点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整改,拒绝出现长期排放超标的现象。同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还应协助企业制定全面、详细、有效的排放超标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在在线监测数据超标的第一时间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加强公众监督。生态环境质量好不好,公众说了算。各地可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如将在线监测数据实时通过政府网站、企业官网、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进行社会公示,让公众知晓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及时了解企业污染物的实际排放情况,并及时掌握企业的守法情形。生态环境质量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企业一旦出现在线监测数据长期超标的现象,公众是最好的监督者。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辖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公示范围,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