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现象正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网暴治理,需要政府部门、媒体机构、平台企业、社会公众等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
7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中心在北京举办“网络暴力治理体系与责任结构”研讨会,发布《互联网平台网络暴力治理机制构建与测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围绕网络暴力生成机制、防范治理、权责划分等主要内容展开讨论,为进一步探索治理网络暴力,更好营造良好绿色网络信息空间氛围,共筑健康稳定网络生态,提供行之有效的新思路、新路径、新模式。
网络暴力生成机制复杂 概念仍需避免泛化
网络暴力是由社会环境、技术环境、媒介环境与用户素养等多重原因导致的社会失范现象,随着互联网发展而不断变化演进。如何定义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具有哪些行为特征?
第一是需要明确网络暴力含义。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指出,不良信息型网络暴力的界定是网络暴力治理的痛点和难点,需要综合对象、动机、时间、场域与后果等因素,判断不良信息是否构成网络暴力。相关主管部门持续关注网暴,并发文规范网暴概念。今年7月,中央网信办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网暴概念明确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二是关注网络暴力的社会影响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认为,网络暴力热点事件时有发生,甚至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事件。网络暴力现象具有规模性、聚集性、隐匿性、圈层性、微暴力等特征,同时面临界定难、量化难、成本低、追踪难、不易消除等治理难题。
第三是网络暴力的界定问题。基于自身工作经验,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王红霞表示,在涉网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直接锁定侵权主体是头号难题;再加上,涉及实施网暴侵害行为的网络用户成千上万,需要网络服务平台披露及司法调查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进一步加大。除此之外,在审判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后果难以评估等问题。
第四是部分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在报道相关争议事件时,存在不规范行为,给网络暴力精准治理带来一定困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技术风险与现实社会风险交互重叠的产物,是现实社会风险在网络上的投射。在许多场景和语境中,部分媒体、自媒体、社交媒体在未核实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将事件前因后果与网暴强行关联,形成了以“假网暴”催生真网暴的现象,消费了公众情绪,也加大了网暴治理难度。
网络暴力概念具有模糊性与动态性,《报告》建议网暴定义应该基于社会共识。在具体实践中,应避免网络暴力概念的泛化和滥用。网络暴力不是“箩筐”,不能随意将争议事件与网络暴力不当关联,否则可能挤占有限的公共治理资源,增加网暴治理难度。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教授王四新认为,主流媒体,除了在治理网暴过程中更加客观、理性并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外,还应当警惕网暴概念的泛化和滥用,与其他主体共同努力,争取在综合治理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平台治理效果初显 责任边界有待明确
随着技术、业态和传播模式变化演进,需要在探讨网络暴力复杂成因基础上,探索治理手段创新。进行大量有益探索的互联网平台,是治理网暴的关键角色。为梳理互联网平台在网络暴力防治的举措和成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课题组构建了网络暴力防治措施评价体系,并对国内多家互联网平台进行测评。
测评发现,在积极响应《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的基础上,抖音、微博、快手、知乎、哔哩哔哩等头部平台对平台责任有承担意识,在网络暴力的技术治理和平台规则层面进行了多项探索。网暴防治功能体系已初具规模,这些平台的网暴治理举措已经覆盖了前端服务、后端技术、秩序生成与维持、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在网暴技术应用和治理实效方面,我国互联网平台已达到了与国际相当的水准。
其中,抖音平台在各项指标评估中得分较高且相对均衡,尤其是在平台网络暴力治理专门岗位或部门的权限设置、投诉机制的时效性和准确性、网络暴力防治宣传、平台规则触达等指标上得分较高,在整个行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目前各平台网络暴力治理措施的同质化程度较高,《报告》建议,要实现完整覆盖网络暴力治理所有环节的理想目标,还需要多主体配合,进一步发挥平台自主探索网暴治理措施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教授刘文杰认为,面对网络暴力,平台首先是严格贯彻和完善通知删除的程序。其次,平台应完善受害者保护机制。第三,要防范网暴灰黑产,处罚恶意实施网络暴力的个体。除此之外,平台应建立信息沟通共享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平台居于网络暴力防范治理第一线,承担直接治理的主体责任。基于网络暴力界定难、成因复杂等特点,平台在治理网暴时面临一系列现实困境,应赋予平台一定的试错空间。
从司法角度来说,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所长、副教授李怀胜认为,不可否认的是,网络平台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平台的治理责任不宜泛化,平台责任应该有序有度,不能要求其无限投入资源。应从治理效能与数量来看待平台是否已经履行责任,实现治理投入产出效用的最大化。
因此,在具体的网络暴力事件处置中,不宜唯结果论,而应综合考察平台是否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建立有效的防范治理和拦截保护机制,基于此来评估平台是否已经履行主体责任,在充分保障用户权益和互联网络空间信息内容生态秩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互联网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多方主体共同参与 构建健康稳定网络生态
网络暴力治理体系在明确平台治理责任的同时,同样有必要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媒体、用户等主体的角色、责任义务和价值伦理。《报告》建议政府部门、平台企业、媒体机构、社会公众等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科学划分治理权责,以最小社会成本实现最佳防治效果。
中国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认为,一千次舆论的声讨,不如一次法律的亮剑。平台面对海量的不良信息,在信息内容管理层面,最大的阻碍是难以从信息与账号管理贯通至追究网络暴力行为的个体责任。她主张结合告诫书制度,打通信息账号管理和公安部门之间的链条,真正实现针对网络暴力的治理效能。
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党委书记、未成年人网络素养中心主任方增泉认为,网络暴力治理是长期和复杂的过程,立法是重要底线保障,另外要提升个人素养,同时健全家庭和社会支持系统,尽可能避免极端事件的出现。
中国信通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认为,多元治理是一个摸索、构建、调整的过程未来,在网络生态治理环境之下,可以开展一些专项性执法行动,形成社会共识,达到共建良好网络社会生态的目的。
从未成年人保护角度来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副所长张晓冰谈到,未成年人对网络暴力的识别能力、承受能力比成年人差,需要整个社会的特殊保护。她提议增加关于如何认定针对青少年用户的网络暴力行为的内容。针对青少年网络保护能力提升,线上线下,开展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势在必行。
总体上说,网络暴力现象来自于复杂社会互动,需要政府、媒体、用户、学校等多方主体的参与。最终势必是要将网络暴力的防范治理,推广为全社会共识,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网络暴力的有效治理。(谷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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